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能》、《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市、县编办的有关文件,县疾控中心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卫生局的领导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拟定和指导实施全县急慢性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规范、标准、防制对策与技术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
2、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运行机制,指导和参与调查处理全县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开展对影响人群生存环境卫生质量及生命质量的危险因素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卫生学监测、评价,组织开展健康危害因素干预。
4、对全县急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公害病、学生常见病及意外伤害等发生、分布和发展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
5、组织开展全县免疫和规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负责免疫预防的技术指导、效果监测与评价,预防用生物制品的计划、订购、供应及冷链系统的监测与使用管理。
6、拟定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计划与实施方案,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7、拟定全县消毒杀虫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开展病原媒介生物和消毒杀虫工作效果监测与评价。
8、负责全县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有关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管理工作。
9、承担卫生监测检验、预防性健康检查、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鉴定工作。
10、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11、指导和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和改水改厕工作。
12、向社会提供相关的预防保健信息、健康咨询和预防医学诊疗等专业技术服务。
13、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指导。
14、承担上级卫生行政和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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