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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实施城市低保义工制度经验材料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12-30  |   人气 445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相关规定,近年来,我县始终坚持“志愿性与制约性相结合,无偿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组织性与业余性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以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义工制度”为切

入点,深入开展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切实加大和谐社区、平安社区创建力度,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凝心聚力建设和谐**。

一、 界定对象,规范管理

为将城市低保义工制度落到实处,20xx年初,我们结合县情和城市低保工作实际,出台了《建立城市低保义工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条件允许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参加两次环境卫生整治、治安巡逻等公益性义务劳动。每年必须完成30个小时以上的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义工服务。参加义工的低保对象,以其所属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登记,填写《**县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登记表》,颁发《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义务劳动记录簿》,用于记录低保对象参加义工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完成质量等。同时,按月对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的取消享受资格,并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至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共有8000余名具有服务能力的低保对象申请参加义工服务。此外,有500余名60岁以上的老低保对象主动参加义工服务。在他们带动下,有10000余名普通群众自愿加入义工服务行列。

二、 明确内容,整合资源。

三、 注重效果,反响强烈

我们把城市低保对象开展义工服务情况作为乡镇民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区居委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将义工活动服务情况作为其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对具有就业能力且在义工中表现优秀的低保对象,由街道社区居委会优先推荐就业;对不如实登记、无故缺席、不完成规定义工服务任务的低保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屡教不改的,取消保障资格。为确保每名低保对象义工都能按期完成30小时以上的义工任务,我们利用**有线电视台对各社区居委会组织低保对象义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公示,以推进义工服务活动深入开展。截止目前,全县已有3800余名低保对象完成了30小时义工服务。**县江口镇居民杜力是一名普通摄影爱好者,今年xx月xx日上午,他乘车到郊外摄影,路过平(昌)青(云)路金宝社区时,看见有五十多名群众在公路边疏理公路水沟、平整路面、清除路边杂草。他注意到这些群众的年龄悬殊、衣着打扮和手中各异的工具,确定他们不是养路段的工人,他非常好奇!xx月xx日,杜力再次坐车路过金宝地段,又一次发现与上次相同的不是正规的养路工人在养护道路,且人数比上次还多,大约有一百五十多人。他再也忍不住心中的疑问,下车来到他们中间进行询问。一位40多岁的妇女告诉他:她本人是县丝厂下岗职工,丈夫没有工作,家里两个儿子都在校读书,政府在去年将她全家纳入了低保救助,现在生活有保障了。为感谢政府,今天来参加义务劳动,也尽一个低保对象的义务。通过了解,杜力发现参加护路的都是金宝社区的低保户。他再也忍不住心中的激动,拿出相机,把这一幕幕感人的画面拍摄下来。回到家里后,他将这一天发生的一切写成文字《感谢党、感谢政府---这样的义务劳动我们应该多参加几次》送交新闻媒介和县民政局,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县城市低保义工制度建立和实施后,广大城市低保对象积极参与到义务劳动中来,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义务劳动和义工活动,广大低保对象参与社区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义务劳动和义工服务的热情进一步高涨,使这一活动更加贴近社区、贴近广大居民,更加具有长效性、广泛性和时效性,从而使其真正成为了我县民政工作上的新亮点和新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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