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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导金融业助推新农村建设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12-30  |   人气 603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的事业全局出发提出的行动指南。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业现代化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着眼点。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样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调整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取向,助推新农村建设又快又好发展。

一、立足“以人为本”,以满足农民多层次金融需求为重点,提供人性化的金融服务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市金融机构必须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关注农民这一群体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为农民提供满意的金融服务,在金融扶持中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满足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帮助农民解困。要创新扶贫贷款模式,推动扶贫产业开发,解决贫困户和低收入户资金不足的困难。要改进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努力满足农民在建房、购置农机具、生活用品、看病就医等生产和生活消费方面的资金急需。要进一步完善助学贷款方式,做好高校、技工学校的农村贫困生或其直系亲属的贷款发放,解决农村贫困学生就学难问题。目前,宜春市在城市打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农民工呈逐年上升态势,但现行的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制度将农民,特别是那些失地农民,摒弃在覆盖范围之外,不利于其摆脱生活贫困的现状,我市金融机构应考虑将这一部分农村居民纳入贷款体系,为实现农民工再就业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满足多样化服务的需求,改善人居环境。按照“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要求,利用金融资源支持信息、通讯等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房舍、通行、水、电等人居环境的改善,培育社会主义新农民,改善农民的生存状态,实现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金融机构在获取产业政策、市场信息方面相对便利的优势,及时为农民提供致富信息,推介致富项目。针对我市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村经济组织不断增多的现实需要,应进一步抓好农村现代支付系统建设,为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提供安全、高效、快捷的支付清算服务。以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为重点,使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在农村得到有效推广。此外,面对当前农村反假币形势比较严峻的现实,要深入农村加大反假币宣传工作力度,解决农民反假知识缺乏、反假意识不够强的问题。

(三)满足产业发展壮大的需求,促进农民增收。“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和首要任务。只有生产发展了,农民才能增收致富。据对宜春市百户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的抽查,其贷款满足率仅为45%,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提速增效。对此,我市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农村经济结构的新变化,创新信贷手段,推广大额农贷,探索银团贷款,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延伸、拉长产业链和种养大户搞好生产,使农民从中得到更多实惠。同时,针对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现行的利率定价机制有悖于扶持弱势群体宗旨的现象,我市金融业应切实解决对创业农户贷款利率定价过高的问题,减轻农民负担。

二、立足“全面发展”,以增强农村金融整体效能为重点,实现金融资源在农村得到充分利用

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金融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也应全方位、多角度思考问题,研究对策,通过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和丰富金融产品等举措,提升对新农村建设的综合支持能力。

(一)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增加新农村建设服务主体。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基本退出农村信贷市场,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地位进一步突现,农村金融市场基本呈现“一农支三农”的局面。要解决农村金融体系“形全实不全”的问题,必须将农村金融体系重构与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现实需要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在功能上的优势互补。一方面,应加快对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再造步伐。按照国家农村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拓宽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改造、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出城下乡”,不断创新信贷手段,扶持农村经济中有市场前景和良好信誉的企业及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确保农村信用社支农方向不动摇。另一方面,引进和发展一批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性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三农”占比较大的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拓宽融资渠道,打破新农村建设资金瓶颈。要以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思路,统筹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巨额资金需求。一是各级要按照新农村建设进度,逐年加大支农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通过财政的先期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金融跟进提供配套服务。二是要加强对 民间投资的引导,对农业产业化项目及农业龙头企业等涉农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土地使用便利,增强“三农”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鼓励进行小额贷款组织、农村资金合作互助组织等试点,规范农村民间融资行为,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同时,引导社会资金向农村回流。三是建议合理确定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利率,扩大使用范围,考虑将农业银行作为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主要用于水利设施和电网改造等有收费来源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项目、小城镇建设等与新农村建设密切有关的项目。四是打通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渠道,可考虑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将邮政储蓄存款的一定比例委托农村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三农”贷款。

(三)丰富金融产品,满足新农村建设发展所需。从宜春市情看,金融机构向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局限于存款和短期贷款业务,与新农村建设现实金融服务需求存在鲜明反差。要全面提升金融支农功能,在农村金融服务品种的深度和广度上进行统一设计。一方面,增加金融业务品种。在具备条件的农业地区推广商业汇票、保函以及承兑等业务;开发符合农村特点的理财项目、代理业务等中间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保险、证券机构的合作,为农村居民投资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优化信贷结构,提高农村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农村信用社可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满足旧村改造项目的合理资金需要;加大对农村科技开发支持力度,确保信贷结构与农村经济增长结构保持一致。

三、立足“协调发展”,以寻求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和谐统一为重点,增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合力

能否做到协调发展、统筹兼顾,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效能高低。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必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短期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增强各项惠农政策的执行能力。

(一)实现中央惠农政策与金融机构经营目标的协调。中央在近年来的三个“1号”文件中均明确提出,金融机构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力度。为此,要充分调动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将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与国家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商业银行应主动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关注经济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辨证看待防范风险与加大投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自觉将经营行为统一到国家经济政策上来。作为激励措施,可考虑对支农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税收优惠和风险补偿,降低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业信贷中的营运成本,提高其支农积极性。另一方面,应不断强化企业短期融资券在解决国家大中型企业资金需求中所起的作用,通过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缩小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此方面的经营空间,使商业银行信贷投入逐渐向县域经济倾斜。

(二)实现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近年来,中央银行通过率先放宽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低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信贷投入。但从执行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其中相对严厉的农村信贷市场政策是原因之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仍主要局限于种养业及农村小额贷款范围,对农村大额贷款和有抵押的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及有收费来源的农村基础设施贷款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这样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农村信用社拓宽业务范围,提升经营水平。应根据形势的发展重新审视和梳理各项金融管理政策,切实改变消极规避风险的做法,适当放宽对农村信用社信贷投向的限制。根据中央提出的“县域内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关部门应把这项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金融助推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政策,加大对县域的信贷投放力度。

(三)实现商业银行总行与其分支机构信贷权责的协调。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大幅度上收信贷管理权限,强化资金法人的统一调度,这样无疑加剧了以县域经济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基层金融机构信贷功能的弱化,使其开拓信贷市场的积极性受到压抑。在当前农村自身筹集资金能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新农村建设成效。商业银行总行应适当放松信贷管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对县级支行的授权授信额度,允许基层商业银行在核定额度内自主审查发放贷款。要建立健全信贷营销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基层机构员工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应将县级分支机构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运用于县域经济,特别是要直接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

四、立足“可持续发展”,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重点,着力构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重大历史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就金融业而言,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循序渐进,通过逐步建立防范涉农信贷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首先,财政方面可通过适当降低支农金融机构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以及对在支持“三农”中确属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产生的不良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核销等优惠措施,降低“三农”贷款风险度,增强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引导金融资源回流农村。其次,应建立起有效的农业保险机制,引导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的有效方式,发挥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风险的“减震器”作用。第三,推动担保和物权方面的立法进程,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将农作物收益权、在途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纳入可抵押担保资产范围,并保证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担保机构应适当简化担保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加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放贷对象的协作互助,防止金融机构贷款发放与担保基金实行“1:1”担保比率的消极做法。

(二)建立金融信用创评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的重要内容。要在大力开展创评金融安全区、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农户活动的同时,重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农村信用社区,全面提高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信用等级,增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信心,并通过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等措施,提高农户参加农村信用社区创评活动的积极性。我市在这方面有过成功实践,靖安县通过“文明信用农户”创评活动,以道德联姻金融、信用催生效益,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互动双赢,在全省推广并受到中宣部的表彰。要坚持多方助力,齐抓共管,加大对农村信用环境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收贷,协助农村金融机构降低资产不良率。建议将信用环境建设与综合治理、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劳动就业等工作并列,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硬指标。此外,应抓紧建立健全农户及农村个体工商户信用和经济档案,并纳入中央银行征信系统统一管理,为金融机构了解农户和农业经济组织的真实信用记录提供依据。

(三)建立农村金融存款保险机制。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以总行为统一法人的管理体制,抗风险能力较强,而农业的弱质性使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市场风险相对大一些。因此,当前可考虑首先选择以农村金融机构为投保对象,探索建立农村存款保险机制。通过运用农村存款保险制度,对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使之成为建立安全、稳健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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