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政策之间的变化
(一)工业用地被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家规定,目前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为:袁州区204元/平方米(13.6万元/亩);丰城市168元/平方米(11.2万元/亩);高安市、樟树市120元/平方米(8万元/亩);靖安县、上高县、万载县84元/平方米(5.6万元/亩);奉新县、铜鼓县、宜丰县60元/平方米(4万元/亩)。
(二)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也就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一个空间概念,同一块建设用地,可以设立多种使用权。
(三)明确挂牌出让截止问题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
(四)规范出让金缴纳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发放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针对政策的变化,建议重点把握好四个方面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年度出让计划
建议按照两个20%的要求,制定20xx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即:经营性土地出让面积占土地年度出让计划总面积的20%;用于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建设的土地面积占经营性土地出让面积的20%。同时,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中安排适当的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农民建房。
(二)发挥“预申请制度”对调节土地供应的作用
建议试行用地“预申请制度”,即:对列入招拍挂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国土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一方面可以防止土地流拍,另一方面使得土地供应和成交价格更接近市场需求。
(三)严把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土地出让价格关
一是建议对工业园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不同产业确定相应的投资密度,采取按投资额度供地的办法批供土地。今后投资强度低于每亩100万元的企业要限制进入工业园区,原出让的工业用地没达到每亩50万元的要限期达标。
二是建议推广土地容积率保证金制度,即:在土地出让后竞买保证金不能抵作出让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对没有改变容积率的,依法退回保证金;对擅自改变容积率的,按规定计算新的土地出让金,并在保证金中递减,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三是建议建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和竞买保证金审定制度,由出让人召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监察、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组成)依据宗地评估报告确定。出让地块底价在拍卖前15分钟确定。
四是建议建立挂牌出让地块价格备案制度,挂牌时间期满后,由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领导小组依据出让地块的评估报告确定挂牌起始价,并备案进档。
(四)招商引资过程中不能将土地价格定“死”
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中,如果将土地供应价格明确列入协议内容,而在土地招拍挂中又被他人竞得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能会引起客商对政府的信誉度和其他法律问题的争议。因此,建议在今后的招商引资过程中不要将土地价格定“死”,最好在签约时以评估价或工业用地公布的最低价为招拍挂的起始价,列入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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