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现状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性多,稍有处理不慎,就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从我县情况看,造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因素是道路交通、生产安全、溺水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且总量居高不下,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至20xx年7月,我县共发生非正常死亡××*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其中: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1-8月共发生××*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
二、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特征
1、事发突然,人员聚集快。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死者亲属会一时无措,马上会召集其亲朋好友以及邻里聚集在地一起,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难以及时准确地做到预警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参与人员主要是死者家属、亲朋好友和邻里,同时也会造成群众的围观,造成人员的大量聚集,造成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个别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
2、情绪激动,手段多样化。非正常死亡往往一时无法让死者家属接受,在承受丧失亲人的悲痛中,情绪都比较激动,无法冷静下来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当地党委政府来解决问题,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而且在亲友邻里聚集后,往往会仗着人多势众,在别人的鼓动下,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或是到肇事方或单位、或是到死亡发生地、或是到当地党委政府,采取围堵、抬尸闹丧、群体上访,甚至阻塞交通等极端做法,以期通过闹事来解决问题。
3、目的明确,期望要求高。非正常死亡发生后,不管是否引发闹事事件,取得最大的经济赔偿是死者家属的最终目的。其采取的闹事行为,一方面是悲痛情绪的发泄,另一个方面是为了扩大影响,采取多种方式,以达到其合理、不合理的诉求,在经济赔偿上获得最大化。特别是一些家属往往不分事故责任,以“人死为大”为要挟,用“死人”来压活人,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和赔偿要求,有的甚至漫天要价。
三、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分析
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需要深入分析原因,把握规律,找出症结所在。通过深入调研,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群众法制意识不强。虽然,通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忙于勤劳致富或创业或经商或打工,平时很少参加学习,看书读报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基层还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想,认为只要大家一起闹,受害方不敢追究,政府拿我们没办法;另一方面,通过近年来的上访“经验”,群众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如果走法律诉讼途径不但成本高时间长、而且达不到实际诉求,只有将事情闹大,才能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才能得到更多的赔偿。
2、政府公信力不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贫富差距的拉大,特别是一些腐败现象的发生,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进而使群众对司法、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对政府能否公正处置持怀疑态度。部分干部存在求稳怕乱的思想,怕群众闹事,为了防止死者家属闹事,往往偏重于协调,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制的权威性。此外,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群众第一时间不是去寻找合法途径,向有关村、镇、单位反映请求帮助解决,在源头上得到解决。
3、补偿标准不统一。当前,法律法规对非正常死亡赔偿规定不一致,标准不统一,单位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赔偿金额有高有低,致使死者家属互相攀比,从而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另一方面,在实际处置过程中,对死亡赔偿的额度往往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是当肇事方有一定经济实力时,死者家属往往会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特别是在交通死亡的赔偿额度上,在实际处置中远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此外,肇事方的赔偿能力不一,特别是有的企业主为息事宁人,实际赔偿金额过高,也会造成类似事故死者家属的极度不平衡。
四、有效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的对策措施
1、法制宣传要注重经常性。要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按照“五五普法”要求,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全面、深入、细致地宣传与农民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和法制讲座,法律宣传资料,宣传标语,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使农民知道怎么做合法,怎么做违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运用法律手段保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消除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困素。
2、情报信息要注重动态性。非正常死亡尽管有突发性的特点,但在发生群体闹事前,一般都有一定的酝酿时间。因此,及时掌握相关情报信息是关键。要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配强基层基础,大力培育治安骨干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交错的情报信息网,及时、准确收集相关情报信息。特别是对当事人有可能上访闹事或采取极端手段的,要保持情报信息的灵敏畅通,确保当事人一有动作,就能及时掌握,提前做好防范措施,确保早发现、早准备、早介入、早预防、早化解,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把各种苗头性、倾向性、行动性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预防预警要注重机制性。要稳妥有效地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防患于未来,预警预防是基础。一是要加强基层干部能力建设。基层组织处在应急处理的第一线,要着力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大力提升基层干部的威信,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大力推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不断提升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公信力。二是要加强应急机制建设。要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群体闹事,建立一套预防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的应急预防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三是要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要建立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件状况,明确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人,在发生群体闹事事件后,应急处置力量马上跟上,确保拉得出、打得赢,控制得住、化解得了。
4、公正处置要注重前瞻性。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公正处置是前提。一是要及时查明死因。弄清死因,查明真相,是分清是非,落实责任的关键。要广泛深入的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真相,固定相关证据,让事实讲话,用证据说话,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二是要分清双方责任。在弄清是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要通过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通过调查走访知情人,进一步核实纠纷事实,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并根据责任情况,适时提供法律服务。三是要积极稳妥处置。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政法、公安、主管部门要主动介入,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有效控制事态。对死因明确、死亡性质确定、没有必要保留的,要积极动员家属火化,对故意停尸闹事的,要果断实施强制措施。四是要教育疏导为主。非正常死亡的家属,由于突然失去亲人,处在情绪悲痛中,参与处理的人员既要讲事实摆道理,又要顾及亲属的心理,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站在公正的立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疏导家属情绪,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特别是在发生此类群体闹事事件后,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尽量采取温和措施,对事态进行降温处理,避免警民冲突事件的发生。
5、舆论导向要注重引导性。一是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群众比较关注,要及时发布真实权威信息,披露事实真相,掌握舆论主动权,防止群众听信谣言,坚决制止恶意炒作,防止引发连锁反应。二是及时公开信息要透明。一些非正常死亡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很多就是由于信息不公开,导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矛盾激化引起的。对有关非正常死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等信息,特别是调查取证情况,要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公开。三是树立正确的导向。在对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的处置中,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表明政府处置的公正性。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处理等方式,进一步弘扬法制,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有效遏制非正常死亡引发闹丧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迅速发展,公路交通网建设的不断加快,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群体聚集、上访闹访事件不断增多,有的甚至演变成为规模性的抬尸闹丧、堵塞交通、聚众上访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防止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政法维稳工作的一项新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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