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总结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我们就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如何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新时期检察工作独特的功能和优势,把检察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从检察工作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中,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检察工作新的内涵。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检察机关要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而且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执法为民的宗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涉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在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中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一时代主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通过创建清廉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要结合农村治安环境,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1、以维护农村稳定为着力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两抢一盗”以及“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坚决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以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为载体,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安全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发展环境。二是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如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征用、拍卖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贪污、挪用农村和农业经济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案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农民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三是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开展对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发生。四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确立捕、诉、防综合整治的工作体系,坚决打击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以促进经济发展为落脚点,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农民增收、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可靠的司法保障。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加强与涉农工作部门的联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领域的犯罪,确保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利益。二是正确运用批捕、起诉等手段,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稳、准、狠地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坚决制止和打击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犯罪行为,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工作中,要始终保持对危害群众安全的多发性重点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态势,切实做到“惩治一人,震慑一片,教育一方”。三是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涉农案件,要及时通过立案监督进行纠正,对涉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通过其它法律程序予以纠正,积极拓宽监督渠道,保证每起案件跟踪监督到位。
3、以提高农民素质为切入点,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农村的稳定、发展关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普及农村 法律知识,加强农民法制教育,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既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职责。一是要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开展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服务连心等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以案释法;二是要举办一些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进行普法宣传,增强群众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促进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三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举办专题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班进行普法宣传;四是通过编印资料、办墙报等进行宣传教育。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不仅知法、懂法、守法,而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与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进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
4、以强化检察职能为支撑点,积极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环境。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履行检察职能与做好服务工作的统一,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法律监督,明确执法指导思想,落实执法为民措施,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执法改革等,营造安农的治安环境,富农的发展环境,惠农的政策环境,护农的法治环境,使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涉及各项检察业务、与社会各界关系密切、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全局性工作,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
1、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是转变执法理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和集体企业负责人的职务犯罪,要坚决查办,及时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而对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有贡献的基层组织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职务犯罪,情节较轻的,要加以保护,采取警示和戒勉谈话的方式进行教育。二是对农村中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依法不应逮捕、不应起诉的嫌疑人,及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情节较重的,也要与社会上的恶性犯罪区别对待,在处理上充分体现人性化,积极营造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属、邻里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激发广大农民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2、要在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强化综合治理上下功夫。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加强农村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综合治理措施。一是紧紧围绕“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研究“三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二是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开展社会治安大清查、矛盾纠纷大排查、安全隐患大检查、侵害群众利益大调查等专项治理活动。三是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处理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抓好文明疏导,排解矛盾纠纷,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问题解决在基层。四是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听取反映要耐心,接受意见要虚心,处理问题要细心,尽量使来访群众的问题得到解决,疙瘩能解开,委曲能慰籍,冤情能伸张。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分流得当,落实到位,反馈及时,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3、要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要根据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性质、特点,采用科学、简便、实用的形式,建立体系严密、操作性强的工作运行机制,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是建立起各项工作严格的监督保障机制。三是要不断加强素质兴检、文化育检和科技强检工作,妥善处理好三者关系,为规范化建设的长足发展和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持续进步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四是加强队伍素质教育,煅造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队伍,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水平。
4、要不断改革创新检察机制。加快推进检察机制的改革创新,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工作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应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针对农民群众对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况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建立完善对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针对民事行政案件会不断上升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制约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实质问题等。其次,完善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完善查处刑讯逼供行为的工作机制,建立对渎职司法人员进行严查的办案机制和渎职案件移送查处机制。最后,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约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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