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调研报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等多重利益,我们把他称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所谓“涉众,”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近几年来,此类犯罪在一些地区频繁发生,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地域广,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而是一类最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最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最容易引起群情上访;最容易形成新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在近年来的经侦工作中,虽然我们始终把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但多种多样涉众型经济犯罪抬头甚至扩散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公安经侦职能部门要始终把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防止蔓延坐大,应当采取有效对策防之蔓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原因分析
(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体制改革后的民营公司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当地农村百姓和下岗职工提供了再就业的重要场所。但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有极少部分的公司企业披着“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经济犯罪活动,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择手段筹措资金,疯狂在民间以高额利息诱骗群众投资,极大刺激群众现投现收益的愿望。但目前国家实行的是刺激消费的宏观经济政策,银行存款利率低;收益少,民间投资市场活跃、投资需求望盛,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在客观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
(二)伪装逼真,识别投资陷阱难度大。有部分公司在建立之初,为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有意夸大自已资金充足、实力雄厚,并拿出一套具有尖端科技性、效益性的虚假开发项目资料作为宣传攻势,骗取政府和社会群众的信任,从而导致公司在不具备开发物质和条件的情况下,却顺利取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为造大影响面和吸引力,邀请地方拥有‘权’和‘钱’一手统的各部门领导及社会各界同仁志士奠基同贺,采取这种极其诱惑性的伎俩,致使三种不同性格、不同工种的群众上当受骗,一种是下岗职工;二种是城镇无职无业人员及农村部分农民;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前两种受害群众防范意识薄弱,主要是缺乏对不法分子公司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渠道,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位置,无法作出正确判断,识别不到投资的陷阱,主观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不法分子在运作之初就采取“折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拿后来投资者的钱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在这种高额回报的诱惑下,盲目从众、跟风上当。而第三种受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财迷心窍、贪图心切、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有的不仅把自已的积蓄搭进去,甚至到银行借贷也投了进去,除了因为不法分子的奸狡巨猾以外,是因为极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贪婪,丧失了正确的判断力,主观上更是为不法分子助长了胆大狂为的野心。
(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频繁发生、愈演愈烈,犯罪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更加狡猾。因此,要加强监管,监管是源头的关键,是防范经济犯罪的根本。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公安一家的职责,涉及经济、宣传、工商、税务、检、法、银行、处非和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针对这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近来我们在侦办此类案件中发现,投资群众往往把这类案件诉讼到法院寄予解决,法院立为“经济纠分”受理,此类案件涉众多、地域广,一拖半年一年,个别受害者半年一年没有等到法院的明确答复又才跑来公安报案,几经周旋才立案侦办,待去找犯罪嫌疑人时,人离搂空、早已逃之夭夭。这充分暴露了我们相关部门之间协作机制的不完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更加狡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多种多样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十多年前,经管部门倡导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每个乡镇设一个点,夫妻俩经营,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入股等活动,用间单的手段攫取钱财。后来又以造林、种植、养殖等比较单一的手段骗取资金。现在逐渐转变发展项目为投资入股、投资销售、投资加工等五花八门的招牌,最终未见一种项目品牌问世,所玩这些花招,实为想套取国家资金,可见欺骗性更强、手段更复杂,且单一手段和复杂手段并存。
(二)诡计多端、欺骗性强。不法分子在注册成立公司后,为了诱骗更多的群众上当,又相应成立了多家关联公司或分公司,以“合法”掩盖“非法。”为显示所谓“实力,”购买豪华气派小骄车;造建富丽堂皇时髦雅致别墅;设置规范内部组织机构;从董事长到总经理至财务总监、出纳、会计及副手,基本上由一家子或直系亲属及好友担任,把一家子安排到各科室 高管位子,是为掌握和动用公司资金的“制控”权。因此,对公司资金流进流出设置2套帐本,一套是收入“油水”帐;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自家人保管掌握;另一套是收支“流水”帐;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应付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他这样做的目的是有问题让你找不到问题的根源,因此,公司员工想要掌握或了解公司资金盈亏的底细,也只能是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防范对策
1.建立长效机制。在市场经济转型的条件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会被一次或几次查处就可遏制的,有可能抬头甚至扩散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公安机关要积极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之间建立长期的、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建立长效机制最为重要。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相互沟通、互通信息、达成共织、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打击效率。
2.加强宣传攻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等形式宣传国家和政府对多种多样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设置专门咨询宣传点,帮助群众怎样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和疑难点问题,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诱惑,增强群众的法律、政策意识和识别能力,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造成财产损失。以案说法、以案警人,营造打击防范多种多样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氛围。
3.牢固树立情报导侦意识,掌握侦查工作主动权。面对多种多样涉众型经济犯罪频繁发生的形势,以情报为主导的侦查方法,才能尽早制控、尽早出击。因此,在布控工作中要考虑周密,要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建立控制阵地,着力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动发现和主动进攻能力,把情报信息贯穿于侦查破案工作的整个过程,同时利用隐秘力量提供的情报来追逃追赃和抓获犯嫌疑人。要强化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信息的收集,切实掌握此类犯罪的规律特点和发展趋势,积极实践情报研判、情报导侦的侦控方法,做到及时发现快速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
4.严厉打击、维稳一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是打击多种多样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专业队伍,要着力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办案技能和执法水平,才能胜任担当此项工作。因此,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要制订具体周密的侦查措施,积极开展探索和研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法、特点及规律,积极寻求更强有力的工作方法、手段和工作措施,要不断加大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破力度,坚决打掉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起主要骨干的人员,在实战中提高侦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做到侦之能拘、拘之能捕、捕之能判的办案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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