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社区工作也有了新的、高标准的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有工作格局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而使居委会干部在思想认识上产生了各种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一、当前居委会工作情况介绍
(一)职责多样化有突破职能定位底线的势头
居委会的性质和任务在《居组法》中已被明确,而在现实工作中,居委会所扮演的角色却使干部认为它是在政府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间徘徊的一个组织。随着“单位人”大量潜入社区,居委会职责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突破了居委会现有职责所能承受的底线。当前工作内容和任务的明显增加,职能与职责变化所带来的冲击让社区居委会干部感到无所适从。
(二)日常工作与繁杂的中心工作轻重不分
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居委会干部感到,与居民自治紧密相关的社区工作体系不健全,居民议事会、居务公开、社区群众文化教育活动等日常工作往往能简则简,能省则省。社区居委会干部与居民交往多为就事论事,全面了解少,静态把握多,动态跟踪少。“长期性”的中心工作往往占用了社区工作者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
(三)行政化的社区管理与复杂的社区服务难以协调
在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社区居委会干部往往越位成为行政化的管理者。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和派出机关给社区居委会下任务、定指标、评优劣、给奖罚;另一方面,居委会习惯于借助部门力量,采取强制手段去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如此一来,导致部门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出现空白,社区文体活动开展极少,弱势群体帮扶机制也不完善,社区服务仅局限于纯居民时期的进出盖章、计划生育证明、邻里纠纷调解等原有工作项目,从而导致社区居委会干部对创新社区服务缺乏深层次的思考。
(四)上级的指令化要求与基层民主建设难以适应
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使居民区成为一个开放的社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系随之建立起来,在强化社区管理的同时,各级对社区居委会这一基层网络的指导性减少,硬性要求逐步增多。由于社区居委会过多精力用于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工作自主性明显不足,推进辖区内民主建设的热情自然减退。正因为管理、服务社区的原动力来自上级的要求而不是居民的愿望,所以居民代表会议在社区普遍未建立,更谈不上开展工作,居务公开也流于形式。
(五)固定的经费与扩大的支出保障不够
社区居委会现有经费来源渠道狭窄,主要是创建经费、租赁收入和驻辖区单位的赞助。社区居委会在所管理人员、所经手事项增多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却没有把“费随事转,利随权转”的要求落实到社区,居委会往往干了事得不到钱,给了钱却干不了自己的事。
二、工作人员出现困惑的原因
(一)社区工作者对社区认知度不深。
首先,是对居民自治的理解存有偏差。当前,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对象已扩大至单位人、下岗人员和流动人口,驻辖区单位也参与社区共建。居委会干部则视这些“外来”人员为管理难点,对驻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共建也视为畏途。其次,是对社区工作整体目标认识不清。大多数社区居委会干部仅满足于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对社区下岗职工再就业、文体体育活动、公民基本道德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想得很少。三是社区居委会干部从理论上认同居委会的自治性质,但在实践中却感悟到了行政化管理的甜头,在上级交办任务过多时,他们在理性上要求回归自治状态;而当社区事务繁杂,难点热点问题增多时,在运作中又要求行政干预。
(二)驻辖区单位参与共建的氛围不浓
驻辖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联系得并不紧密,参与的主要方式还紧紧局限于经济上的援助,人力、物力资源优势没有被挖潜发挥出来。对于社区内的难点、热点问题更是难以投入精力去协助解决,对社区建设的现状与远景规划过问太少。
(三)政府与职能部门的指导性不强
在指导社区工作时,往往把社区居委会当做政府的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的“腿”,在部分工作中表现出越位现象。此外,对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指导也缺乏力度,对社区全面发展的激励机制制定得不够完善,在管理的重心上有些移位。
(四)居民自治的有效作用发挥不力
一是自主管理的组织不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这一决策、监督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成立,有的形同虚设。二是居民自主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事一议、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自主管理的体系不健全,管理、服务、保障队伍不齐,对象不清,情况不明。
三、对于社区居委会工作建议
(一)增强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首先,是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其服务本领,切实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其次,是严把入口关,由“行政化”选人向“社会化”选人转变,改变当前居委会干部年龄、文 化、性别结构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三是疏通出口,不断完善用人制度,形成社区居委会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通道和机制。
(二)形成有效的整体合力
要把开展社区自治与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简政放权,把部分公共权力和公共服务职能授予社区居委会,要引导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设施向社区开放,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氛围。
(三)创造良好的自治环境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辖区事务的管理和服务。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培育引导居民的自治意识,让居民群众对社区形成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创新社区服务机制
首先,是明确界定关系,上级应减少或取消不必要的针对社区居委会的各类检查、评比和考核。其次,是要确定社区职能,对于本应属于职能部门的事,坚决制止下转到社区的行为,需由居委会配合、协助完成的工作,应提供必要的权利和经费;三是积极发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项目,使居民群众从发展社区服务中得到便利和实惠。四是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区服务,增强服务业发展的内在活力。五是利用企业闲散资源兴建公共服务设施,形成加快社区服务发展的良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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