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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化人大监督实效遵循公开原则途径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4-11-05  |   人气 185

监督法总则集中体现了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其中,确立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是监督法的一大亮点。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原则。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人民公开,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既保证了人民的知情知政权,也是人大常委会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意见的重要方面。遵循公开原则,体现了人大监督的本质和作用,对于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开原则的内容

在监督法中,公开原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总则规定了监督公开原则;二是细则中第

八、第

四、第

十、第

三、第二十七条等5个条款具体提出公开要求;三是个别条款规定了公开例外。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除非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涉及到具体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依法应当保密、不宜公开的以外,其他有关监督的内容、监督的议题和方式、程序,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以及“一府两院”对监督的反馈等,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五方面:一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四是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五是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遵循公开原则的意义

公开原则的提出,回应了茁壮成长的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对人大行使职权信息公开的诉求,是由人大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这一原则,既是新时期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新时期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选择。人大监督内在的法定威力与监督公开后外来的舆论动力融为一体,必将产生民主与法治的合力。

(一)遵循公开原则,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客观体现。人民群众了解知晓自己所选的代表和自己的代言机关以及自己选举产生、任命的官员“在干什么”、“怎么干”以及“干得如何”,既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一个基本标志,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实行监督公开,打破了传统权力运作的神秘化和专断弄权的个人化,体现了尊重民意、落实民众知情权、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时代精神,真正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精神。

(二)遵循公开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大监督工作公开,畅通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和政治诉求渠道,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利于促进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科学化、高效化,有利于带动、促进、监督“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化,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

(三)遵循公开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公众的正确理解并积极参与。公众参与度越高,社会就越稳定,社会氛围就越和谐。人大监督工作公开,扩大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为人民群众广泛而有序参与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使广大的人民群众更乐意通过人大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进而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遵循公开原则,有利于推进人大工作。监督工作公开,将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人大监督“从会议到会议”、“审议意见不公开”、“批评意见不见报”、“反馈意见群众不知道”等不良现状,真正把群众想知道的、要知道的、应该让群众知道的,全部公布于众,把人大的监督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既可加大人大监督主体加强监督工作的压力,变“软指标”为“硬任务”,增强人大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也可提高群众和社会的满意度,增强监督诚信,降低监督成本,实现监督的社会化效果。

三、遵循公开原则必须把握的几个方面

贯彻落实好监督法的公开原则,做好监督公开工作,必须着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依法公开。人大常委会要牢固树立“公开工作不做好就是失职”的思想,依照监督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职责。在公开的同时,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稳私和商业秘密。即该公开的一律公开,不该公开的要尽保密的责任。

(二)坚持及时公开。当今是信息时代,一定要在有效时间里将人大监督工作信息公布于社会,否则将降低信息的价值。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一经通过就应向社会公布。

(三)坚持全面公开。要向社会公布人大监督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人大监督的各个环节和过程,知悉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同时,要保证公布的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遵循公开原则的途径

当前,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公开比较成熟的实践大体上有三种:一是公民旁听。这种形式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得到推行。二是媒体报道和传播。媒体依法刊播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有关报告、决议、审议发言等信息。三是公报和会刊刊载。行权情况刊载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或会刊中,向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寄送,有的地方公民可免费索取、阅读会议文件、公报等。

但总体上讲,目前地方人大特别是县市级人大对监督公开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人大监督公开缺失,而且即便已进行“公开”的,也存在着随意性和制度缺陷。如只公布结果、不公开过程,只公开人代会、不公开常委会会议与主任会议等。要改变目前

监督公开缺失以及随意性大、缺乏制度保障等现状,满足人民对人大职权行为的知情要求,实现人民对人大的监督权,惟有遵循公开原则,且这种公开不仅是行权结果的公开,还应包括行权过程的公开。主要途径是:

(一)建立监督工作计划、内容和结果三公开制度。一要

公开征求监督内容,要像公开征求立法规划和法规草案意见那样,公开向社会、向人大代表征求常委会监督的内容。人大常委会确定监督内容后,应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二要公开监督的执行计划。在实施某项具体监督工作前,要公开具体的执行计划、专项监督热线电话、责任部门等。三要公开监督结果。完成监督工作计划后,要公开常委会监督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尤其是要公开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主任会议反馈的意见、建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形成的决定、决议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措施等。对重大的或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要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通过媒体公开跟踪监督的相关结果。

(二)建立和完善会议公开制度。举行会议是人大行使职权最主要的方式。要建立和完善会议公开制度,把人大运用权力的过程置于“阳光”之下。要通过新闻媒体全程公开报道“三会”。目前,地方人大会议大多只报道人代会、常委会会议,对主任会议的报道几乎是“空白”,且程序性报道多,实质性报道少。要从广度和深度上增加对“三会”的报道,增强人大常委会决策、议事的透明度。

(三)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述职制度。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因此,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理所当然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要制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五年任期内向选民述职的总体规划和重要监督工作的述职计划,让广大选民和群众知晓自己选举的人大代表履职尽责的基本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既可深入选区面对面向选民述职,也可通过媒体进行述职讲话或刊载述职报告等。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是选民“零距离”对人大监督主体的履行职务的一次直接监督。

(四)建立人大代表、选民列席常委会活动制度。要建立人大代表、选民列席、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邀请人大代表和选民参加常委会有关的监督工作或活动。通过人大代表、选民身临其境参加有关的会议、审议和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相关的监督活动,让他们亲身感受人大监督完整程序,“零距离”去监督人大监督主体履职尽责的情况,不断扩大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和社会化的程度。

(五)建立健全常委会新闻发布制度。目前,不少地方党委政府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并定期向民众和社会各界通报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也有必要及时将履职情况及常委会的有关重要议题和工作情况向民众公布,使其知晓,听其意见。有条件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不能仅限于人代会期间进行,对于常规性工作也应定期向

社会发布,对于临时性工作和事项也可以随机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进一步完善人大信访工作制度。人大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联系群众、体察民情的重要窗口。要建立和完善信访制度,创新人大信访工作。通过坚持和完善人大主任接待日、开通人大信息网、开设人大信箱等途径,拓宽公众参与人大工作的渠道,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反映社情民意。

(七)建立人大常委会档案、文件公开制度。把无需保密的文件,包括会议记录等定期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

人大监督遵循公开原则,增强公开度、透明度,这是人大监督的题中之义,也是保障人大监督功效和生命线的力量之源。监督公开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权力与义务同在,动力与压力并存。我们要认真贯彻监督法,遵循公开原则,把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广开渠道,听取民声,集中民智,便民参与,使人大监督更加符合人民意愿、充分表达人民诉求、切实代表人民利益。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具体而生动地宣传人大监督的作为、作用,使群众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性和优越性,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当家作主的“味道”,增强认同感和责任感,使人大制度深深扎根于人民心中。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形式,提升监督能力,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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