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调研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行政伦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治理问题已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公共行政人员伦理失范的现象,在分析失范成因的基础上,对如何防止和治理行政伦理失范行为进行探讨。
一、行政伦理失范的涵义
伦理从本质而言是关于人性、人伦关系及结构等问题的基本原则的概括,针对心性结构、人伦秩序进行逻辑上的通融和交合。行政伦理实质上是指国家公务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在公共行政领域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称,既包括作为个体的公共行政人员所应遵循的行政伦理要求,也包括作为群体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应遵循的行政伦理要求。
失范,也叫违规、越轨,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主要是指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有负面作用的破坏性越轨行为。行政伦理失范就是行政人员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置行政伦理的规范与原则不顾,把公共权力用来满足私利的情况或现实,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从本质上说,是行政权力的异化。
二、行政伦理失范的类型及表现
行政伦理失范是和各个领域相互关联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经济类失范。这类失范包括贪污挪用、行政人员经商和隐匿财产。一般来说,贪污是行政人员利用职权通过欺骗、瞒哄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集体私分、挪用公款、非法集资、涂改票据、做假账、伪造证据、侵吞公款甚至为了个人私利以权压法,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循私枉法甚至执法犯法。
2、政治类失范。这主要是官僚主义。官僚主义一般指公务人员脱离实际,不关心公众利益,官气十足,铺张浪费,贪图个人安逸和享受,导致工作效果和效率低下的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其具体表现为:有的干部沉湎于文山会海,应酬接待;有的干部对待上级布置的任务是有决定而无落实,有布置而无督查,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
3、组织人事类失范。由于干部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长期以来任用干部只有“选拔”而没有“选举”,人事权掌握在少数领导人手里,其具体表现为:卖官鬻爵、公款行贿、跑官要官。用人问题上的腐败,后果最为严重,它使官场变成了市场,从而使行政伦理失范愈演愈烈。
4、失职类失范。在公务活动中,行政官员的失职、渎职是行政伦理失范的又一种典型表现。失职、渎职有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例如:有的造成桥梁垮塌、煤矿安全等恶性事故.给国家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协进而破坏社会稳定。
三、行政伦理失范的成因分析
行政伦理失范并不是我国现阶段的“特产”,它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我国新旧体制转轨的社会转型时期,一定程度的行政伦理失范是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的。归结起来,造成行政伦理失范主要有以下原因:
1、价值多元化的冲击。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着文化价值方面的复杂局面:一方面,我国是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急剧现代化的国家,不仅利益、地位分化会产生价值观念与生活观念的分化,而且各种来自异域的新思想和新观念也会随着国家的开放纷至沓来。这些新情况新变化将会持续且深刻地影响中国社会,也会对国家的行政伦理带来挑战和影响,导致人们的价值取向也向多元化方向转化。旧的道德规范被冲破后,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完全确立,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被严重扭曲,如果行政主体不能正确认识基本的行政伦理准则和规范,那么,在履行行政职责时就难免会出现偏差,行政伦理失范也就不可避免。
2、行政体制的弊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极易出现行政伦理失范。一是行政权力“公权私化”。尤其是行政领导职务的刚性,即一旦获得了行政职务,在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只要无过错或有过错而不被追究,他就只能上不能下,即便退休,其身份、级别、待遇也不改变。这就必然造成官员的过剩和滞留,进而形成错综复杂的行政伦理关系。二是“官僚泛化”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行政机构臃肿,行政权力全面介入社会生活,行政人员可以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地位合法占有各种稀缺资源。谁一旦获得行政权力,谁就有了进行权力“寻租”的大量机会,就可以充分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
3、行政监督机制不健全。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行政伦理建设,总的来讲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内部控制,即行政伦理道德建设。这种方式主要通过训练和职业社会过程来培养、强化行政人员的职业价值观和职业水平。二是外部控制,即行政伦理制度建设。这种方式强调组织结构的合理安排或是立法、制定组 织规则、设立严格的监督机构等。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是行政伦理失范的客观条件。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够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行政伦理失范的程度。
4、行政人员是追求个人利益(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这一判断使行政伦理失范的经济根源展现出来。公共选择理论在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失灵”的原因和对策中,把“经济人”的假定推广到政治领域,提出政府官员也是“经济人”的观点。因为“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者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变化”,他们都会按照成本-收益原则追求最大化效用或利益。作为选民,他们总是趋向选择那些预计能给自己带来更大利益的政治家或政治选择方案。同样,作为政治家或官员,他们在政治市场上追求自己最大的效用,即权力、地位、待遇、名誉等,而把公共利益放在次要地位。这样,行政伦理失范就有可能发生。
5、行政伦理建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一直非常重视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建设,从建国初期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建设上始终严格要求,与时代同步。但是在传统体制下,由政治力量所支持的社会舆论不次于法律的约束性。由于缺乏法治环境,缺乏相应的机制和制度,随着领袖崇拜和政治人格化的神圣性的消解,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失去了往日的政治约束力。特别是随着传统计划体制各种弊端的暴露,与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机构重叠臃肿、职责不清相伴随的是人浮于事、官僚主义、责任意识淡漠、缺乏进取心等严重违背行政伦理道德的现象。
6、行政人员双重身份的角色冲突。行政人员具有双重身份,这种身份的双重性来源于他进入公职系统之前的“原身”是公民。当他经过法律程序进入公共行政部门后,就形成了新的身份和行政职务关系,公共领域的特殊性要求公务员的公共角色定位。社会利益的实现是以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使用为前提的,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公正地行使公共权力,为公众谋取公共利益,必须要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能够“大公无私”,不掺加任何个人感情色彩,即韦伯在官僚组织模式中设定的“公共人”。我国学者张康之指出:“作为社会的公民角色的公务员,得到行使公共权力的前提恰恰是个人对其权利的转让,即让个人权利服从公共权利的要求”。而一旦优先发展个人权利,就难以保证其公共权利使用的公共性。尤其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缺乏对公务员角色扮演的严格规范,在原有社会分工体系中居于较高地位,而待遇相对较低的行政人员为了获得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收人,便很容易想到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来为自己谋取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权谋私等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就不可避免。
四、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治理对策
防止和治理行政伦理失范行为是促进行政伦理建设、推进社会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健全行政监督体系的需要。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确立合理的行政伦理道德标准。确立合理、实用的行政伦理道德标准,是实行行政道德监督的前提。目前,不少西方国家都建立了系统的公共部门道德准则。这些道德准则对行政人员提出了相应的道德要求,时刻提醒行政人员对公众所负的责任,对行政人员规范自己行为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具体到我国而言,要对行政人员进行有效的道德约束,必须改变以往过高或过于空泛的道德标准,制定出一套符合行政部门实际工作的道德准则,以便行政人员遵循对照。当然,行政道德准则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道德环境的形成,这种道德环境的形成有赖于政治承诺和领导层的支持,并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其次,道德准则的要求必须为行政人员所接受,并依赖于他们的职业道德信念和道德自主性。行政伦理道德的标准内容十分丰富,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忠于职守,勤奋行政。二是廉洁奉公,清白行政。三是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四是实事求是,科学行政。五是热情待人,协调行政。
2、建立健全行政伦理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行政伦理监督体系,是保证行政伦理规范建设的重要基础。行政伦理监督的形式有多种,如政党监督、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它们相互结合,构成行政道德监督机制的基本内容。当前,构建完善的行政道德监督机制工作的着力点在于:一是加强权力机关对政府道德行为的监督。应在现有的政府领导述职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道德审议制度,将政府及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行作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强政府系统的自我监督。将政府机构及其行政人员的道德问题作为上下层级监督、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将这些道德规范纳入政绩考核、素质考评范围。三是加强司法机关对政府行为的司法审查。四是加强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政府行政道德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政治实体监督、社会团体监督、社会经济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社会成员监督)是不容忽视的体制外的监督形式,对政府的道德行为的监督作用非常明显。当前应提高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以及监督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加强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相关制度建设,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以形成强大舆论压力,限制和约束政府的道德失范行为,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和以德行政。
3、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强化社会赏惩制度建设,加大赏善罚恶的力度,是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核心。一是建构行政伦理道德代价补偿机制。这种利益补偿,既包括精神的褒奖、工作的变动、职务的升迁,也包括物质利益补偿。二是对违反行政伦理道德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对公务员违反行政伦理道德行为的惩罚量,必须远远高于违反行政伦理道德所得的收益,必须使他们在政治上、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得不偿失。例如,新加坡政府利用中央公积金制度,把公务员每月工资的40%作为公积金,存放在银行里等公务员退休后才能支取。这40%的公积金,只在公务员的工资中扣除22%,还有18%由国家补贴。也就是说,一个公务员如果从20多岁参加工作,到退休时将会有一笔数目巨大的公积金可以支取,多则几十万,少则十多万,足够保证吃穿不愁,颐养天年。中央公积金是实在而可靠的保障,既是福利,又是一种廉洁抵押,对于胆敢贪赃枉法的人来说,公积金是惩罚的筹码,贪污腐败者被法律宣判后,他的全部公积金将被没收,上缴国库。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实际上是通过向公务员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廉洁抵押制度,变相提高了腐败行为的“成本”。有鉴于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不再可能以少数高风亮节的人民公仆“穷而愈坚,不堕青云之志”的标准,要求大部分的公务员在清贫的生活环境下保持良好的行政伦理水平,我们更应该在“重典治乱”的原则下,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以薪养廉”的伦理化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
4、推动行政伦理监督立法。我国在行政伦理监督法制化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公务员法》、《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关于国家行政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在规范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现实情况看,仍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伦理监督方面的法规急需制定。例如,我国还没有《行政伦理法》或《公务人员伦理法》以及实施的具体法令。因此,除了上述行为规范以及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典中的有关行政道德规范的规定之外,还应加紧制定专门的行政道德法典以及法律实施细则,以加强行政伦理监督。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对于公共行政管理的公正、廉洁、高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切实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治理公共行政人员行政伦理失范行为,才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伦理体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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