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局践行科学发展治理商业贿赂机制
所谓商业贿赂,指商事活动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商品服务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财产性或非财产性贿赂手段侵害正常的商业秩序的行为。商业贿赂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这种行为它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损害人民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它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
商业贿赂蔓延,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警觉和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当前必须抓好的几项工作之一。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商业贿赂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坚决予以治理”,“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采取断然措施,周密部署,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全面整治商业贿赂行为。中央高层的一系列措施,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治理商业贿赂的坚定决心,这将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商业领域频曝贿赂案件,其中涉及多家中外知名企业,引起了法律、经济等各界广泛关注,如“德普”“谢瑞麟”“朗讯”等案件,严重暴露出商业贿赂对我国经济肌体的侵蚀正在日益深入。商业贿赂也使粮食行业深受其害,在粮食领域发生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给粮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如今年xx月xx日《检察日报》刊登的《粮改,不能让腐败分子钻空子----安徽黄山粮食系统腐败窝案敲响国家储备粮销售安全警钟》,详细披露了黄山粮食企业腐败案件情况,20xx年黄山市粮食系统被司法机关查处15起经济案件,其中有11人涉嫌受贿犯罪,大部分为购销企业负责人,作案环节集中在粮食购销过程中。这些粮食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不仅手段隐蔽,表现形式也多样,甚至可以说是“各显神通’’。办案检察官总结出6种作案手段: 一是与购粮户签订合同销售老粮、陈化粮时价格较低,而履行合同的时候,适逢市场上粮食价格上涨,购粮户见有利可图,为了尽快拿到粮食而主动送给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钱物;二是粮食购销企业在与购粮户订立合同时,故意订得比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暗中约定好具体回扣比例;三是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固定为个别粮食加工企业提供质高量足价低的稻谷,然后以在粮食加工企业“分红’’或拿“干股”的名义受贿;四是一些财务人员利用开票、开提货单、汇款等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单位的好处费;五是粮食购销企业的负责人利用其购买、维修保粮设备的决定权,收受保粮器材供应商的贿赂;六是在建设和维修粮库过程中,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利用发包权、付款权等接受工程承包人的贿赂。
当前,由于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还不健全,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市场行为还未得到全面有效的约束和严格规范,粮食系统虽然不是商业贿赂的高发行业,但同样存在商业贿赂的土壤和环节,概括起来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如:①粮食购销,储备粮轮换,陈化粮处理,军粮、政策性用粮(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救灾)等方面;②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及资产评估变现,企业承包租赁等环节;③办公用品采购、设备采购、企业物资采购、财务结算等环节;④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储备粮代储资格许可、储备粮计划和轮换指标确定、军粮供应资格认定及补贴发放、粮食质量等级确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资金分配等方面。
对粮食行业而言,治理的重点应放在粮食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经销领域最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是采购环节、销售环节和财务结账环节,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一是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现金和实物的贿赂行为;二是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的贿赂行为;三是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四是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贿赂行为;五是给予或者收受帐外回扣的贿赂行为。
粮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按照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维护大局,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寻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途径,不断探索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形成的制约措施,建立起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以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有利于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
一、消除误区、加强 引导、营造氛围,构筑“不愿为”机制
1、消除误区。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工作中,我们要谨防思想认识的三个误区:一是谨防陷入“谁治理谁吃亏”的思想认识误区;二是谨防陷入“积重难返,难以根治”的思想认识误区;三是谨防陷入“速战速决”的思想认识误区。商业贿赂在行业中被某些人视为“潜规则”,这正说明商业贿赂在某些领域、某些经营环节的蔓延已经到了很严重的程度,应该承认这有历史原因,需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专项治理,遏制其蔓延的势头,但同时,更要看到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建立起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商业贿赂问题。我们要牢固树立治理商业贿赂讲政治、讲大局,“上下一盘棋”的思想,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现象及横行的严重危害,增加做好专项治理的主动性。
2、加强引导。在粮食领域内要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商务文化,增强守法经营意识,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把行业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一般性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严格区分开来,分清罪与非罪。治理商业贿赂要与“百城万店无假货”、“守合同、重信用”、“价格诚信”、“诚信纳税” “放心粮油”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创造和谐的商务环境。
3、营造氛围。治理商业贿赂离不开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氛围。要把反对商业贿赂纳入廉政文化建设,在公益广告、“廉政墙”、廉政文化“一条街”上,增加关于反映商业贿赂的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纠正“商业贿赂是润滑剂”等错误认识,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商业文化和社会氛围。认真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支持、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要通过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营造浓厚的反商业贿赂的舆论氛围,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能力。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搞商业贿赂可耻,诚实守信,规范守法经营光荣的社会文化氛围。
二、体现公平、健全制度、完善法规,构筑“不盲为”机制
发生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通过健全和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和法规,促进商业经营活动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1、落实公平竞争的规则。根据商业贿赂案件具有的行业性突出、行规性强、隐秘性强、窝案串案突出等特点,以及当前存在的立法相对滞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还不完善等情况,有关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加强工作研究,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情况,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将公平竞争的规则落实到规章制度建设中,在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修改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规则,坚决废除隐含许诺、诱导不公平竞争、商业贿赂的内容,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制度基础。粮食部门也要加强粮食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伐,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与粮食流动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彻底改、改彻底”的要求,全面完成粮食企业的改革工作,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粮食经济发展的需要,铲除容易产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土壤和环节,进而加速推进粮食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一要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通过信用档案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对行贿者给予资格、机会、利益的剥夺和限制,使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承担应有的风险,自食应有的苦果,使诚实守信、依法办事、依法经营者的操守、权益得到保护和弘扬。二要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方面,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三要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防止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
3、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保证商业贿赂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惩治。适时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规,为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从现有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往往是处刑不轻,而经济制裁不足,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因此,要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经济制裁的规定,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同时,在法律上要明确经营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或个人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失察应承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三、鼓励举报、部门协作、严厉查处,构筑“不敢为”机制
1、建立反商业贿赂举报奖励制度。商业贿赂的一个特征就是极具隐蔽性、知情人少,且秘密进行。为了鼓励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一方面对举报人的身份要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要给予举报人物质上的重奖。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
2、建立部门之间联动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办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商业贿赂的线索、动态和特点。特别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工商、检察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 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
3、依法查处粮食商业贿赂案件。积极加强与公、检、法和审计、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加大对粮食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共同打击和惩治在市场交易中给予、收受回扣、手续费和礼金、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等名义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充分发挥查处案件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威慑和推动作用。
四、权力制约、内控管理、行业自律,构筑“不能为”机制
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较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因此,完善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
1、增强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制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明确政府职责,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确定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强调服务性,努力消除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行政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改进工作作风,增加行政透明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不断增强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制约,把规范经营行为与规范行政行为结合起来,把打击商业贿赂与惩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把专项治理与体制机制创新结合起来,建立上下互动、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遏制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
2、加强粮食企业内控机制建设。要加强单位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国有粮食收购、销售、储备粮轮换的价格、数量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策,并形成记录台帐,做到信息公开化,决策民主科学化,操作程序规范化。坚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深化企务公开,让职工和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工程建设、仓储设施设备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关键环节,通过市场或竞争机制实行“阳光操作”,避免商业贿赂的发生。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行业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内部形成完整的内控机制,做到内部有台帐,经营有合同,核算有依据。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
3、发挥粮食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要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标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加强对行业内经营组织的引导和约束,增强企业“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自觉性,规范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要将反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落实到具体的行为规范中,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变成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在社会上树立起粮食行业的良好形象。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粮食事业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上,为实现“十一五”发展目标,促进粮食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健康的环境。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初步构建粮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使粮食行业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趋势,逐步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依法合规经营,必实现粮食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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