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偷漏税款案 文章作者:caofel 文章加入时间:20xx年xx月xx日10:13 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偷漏税款案
一、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为专项检查案件,我们检查小组于200 我们在询问有关当事人过程中,掌握了该公司在土地平整过程中可能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在帐面未发现转让收入。根据掌握的线索,我们找到了受让人,查实转让收入?元,少交营业税等?元、土地增值税?元。
三、 处理方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未做销售收入?元,应补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 条、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向该公司追缴土地增值税?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采用不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少缴税款?元,定性为偷税,并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倍的罚款计?元。
四、案例分析
1、纳税人税法观念不强,采取非正当手段虚*以达到避税目的,而税务机关在代开建安发票时,对要求代*的内容是否真实,审核不仔细,只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开具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我地建安行业税负在5.4%左右,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比,明显偏低(相差57.6%左右)。
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和原因。 2 、目前税务机关与国土、规划设计、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基本上处在松散性、协议性状态,只是税务部门的一厢情愿。
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到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再到商品房的预售、产权登记都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监督。因此,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的征管,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以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税源资料,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很难形成部门合力。
如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这是房地产项目成本构成的主要环节,尽管国务院颁发的土地增值税条例明确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权属等与征税有关的各种资料,但在现实工作中并没有得以有效的实行。目前,税务部门的计税依据只能依靠企业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如果土地发生再次转让,在未能取得转让合同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从知情。
因此,今后我们在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稽查中,应重点加强对上述两方面的审核,加大稽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使税款能够做到应收尽收。另一方面应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这方面的税收政策,使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掌握与之有关的税收政策,避免查一户纠正一户的情况存在 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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