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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项机制学习材料精选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12-26  |   人气 160

何谓三项机制? “三项机制”分别为《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以下是关于陕西三项机制学习材料20xx

【篇1】陕西三项机制学习材料20xx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干部恪尽职守、主动作为、善谋勇为,敢于担当,调动广大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容错机制、及时的纠错机制和正常的免责制度,营造宽容失误、容忍过错的干事创业的环境和氛围,进一步推进我县重大改革、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凤县目标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以及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出现失误或轻微违纪,本应给予问责追究或党政纪处分,但达到尽职尽责要求,且能积极纠错,能够获得责任豁免,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于问责或处分。

第四条 容错纠错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程序、依纪依法和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容错纠错机制,始终坚持“七个区别开来”:即要把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与故意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区别开来;把锐意进取、敢闯敢试与盲目蛮干、胡乱作为区别开来;把由于缺乏经验造成的失误与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因不作为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区别开来;把招商引资、争取项目的正当开支与违规消费、铺张浪费区别开来;把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发展与和老板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区别开来;把保障公职人员的正当待遇与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区别开来。

第六条 在支持和保护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同时,不允许出现不经调研的“拍脑袋决策”和不经集体讨论的“任性拍板”,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动发展、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下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给予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实践中,全力谋划、推动落实,出现失误或差错的;

(二)在争取资金、实施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完成县委、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中,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勇于担责,主观上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出现失误或差错的;

(三)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在应急处置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避免更大损失、次生灾害发生,保证重大项目如期推进,而采取紧急、必要措施,出现失误和差错的;在社会治理中,依照程序,尽职尽责,但仍出现工作失误和社会影响的;在深化改革、统筹城乡、土地流转、招商引资、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企业发展等方面依照程序,尽职尽责,但仍出现工作失误和社会影响的。

(四)中、省、市、县尚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在具有实施中出现失误或差错的;

(五)在行政审批等管理服务工作中,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亲”商担当又与商“清”,工作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六)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第八条 对重大改革创新项目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工作,要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资料台账,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后建档,同时报送市、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把改革方案和创新内容、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公布于众,让公众知情、参与、监督、献计献策,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听证、人大审议、政协监督,尽量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坚持依法履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失职、渎职、违法造成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认定免于追责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县管干部及县直机关党员干部向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请;镇、村干部向所在镇党委和镇纪委提出申请。

(二)核实。问责决定机关依据申请事项,并依据第七条所列范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开展调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不能由相关领导或承办人员单方面说了算,或以领导意见为转移。

(三)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应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同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听证。

(四)告知。认定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明确答复解释;同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 出现差错、失误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放任错误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总结教训,查漏补缺,健全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整改。整改情况在本单位通报,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以及问责决定机关报告备案。必要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布。

第十三条 适用免于追责的范围;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免责:

(一)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免于扣分,免于一票否决;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中免受影响;

(三)免于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

(四)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凤县纪委、监察局商中共凤县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2】陕西三项机制学习材料20xx

为了把常态化从严要求与制度化激励保障相结合,充分激发和保护广大党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大力弘扬“三高”精神,着力营造“勇于负责、勇于担当、勇于争先”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凝聚全面争先创优展示凤县精彩的强大力量,根据省市委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注重精神激励

1.加强思想引领。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深入开展党史、国史和革命传统教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党政干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先进典型示范教育与落后典型警示教育相结合,推动党政干部扫除慵懒懈怠习气,积极主动工作。

2.授予荣誉称号。每年在全县评选表彰5名“忠诚干净担当”镇部门党政正职、10名“爱岗敬业”普通公务员,每三至五年通报表彰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每五年评选一批劳动模范。对先进典型,给予外出学习进修、参观考察、出席庆典、走访慰问等礼遇。

3.注重人文关怀。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做到“五必谈、四必访”,即干部思想波动、工作变动、工作失误、有信访举报、受到批评处分必谈;家庭婚丧嫁娶、发生矛盾纠纷、生活困难、干部生病住院必访。对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节假日值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或补休,未调休或补休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严格落实年休假制度,主要领导带头休假,解决干部思想顾虑,对因工作原因未安排休假的干部,按规定落实经济补偿;允许各镇将富余保障性住房按政策向镇干部配租配售;允许单位从办公经费中列支,组织形式多样、简朴务实的文体活动,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促进干部身心健康。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方在本县工作满十年且表现优秀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另一方随迁调动;夫妻双方都在乡镇工作,一方公务员的工作年满20xx年、事业身份的年满20xx年,且至少有20xx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选调到县级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

4.实行容错保护。坚持“七个区分开来”,即把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与故意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区别开来;把锐意进取、敢闯敢试与盲目蛮干、胡乱作为区别开来;把由于缺乏经验造成的失误与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因不作为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区别开来;把招商引资、争取项目的正当开支与违规消费、铺张浪费区别开来;把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发展与和老板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区别开来;把保障公职人员的正当待遇与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区别开来,鼓励干部大胆干事。干部因干事创业受到造谣诬告或不公正对待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正名、给出结论、消除影响。建立党政干部履行经济职责重点风险防范清单,明辨集体决策中的个人责任,对集体决策出现失误,且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对个人慎用党政纪处分。

二、加大物质奖励

5.推进多劳多得、优质优酬。打破平均主义,拉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奖金兑现档差,单位内部按不同档次发放考核奖金;领导班子成员奖金依据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分别按干部平均奖金的1.5、1.0、0.6倍左右掌握;对未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的其他单位,可自筹资金按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兑现奖励。县委县政府对年度重点工作单笔奖励资金,5万元以下的最高按60%比例用于个人奖励,5--10万元的最高按50%比例用于个人奖励,1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40%比例用于个人奖励。省对县“十强县”奖励及“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奖励资金,全部发放到人;除此之外的部省市各级单笔奖励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最高按30%比例用于个人奖励,10万元以下的最高按50%比例用于个人奖励。

三、健全用人机制

6.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四不唯”原则,即不唯得票,对民主推荐中得票不太靠前但勤勉敬业、实绩突出的干部正常提拔使用;不唯排名,对在班子排名靠后但敢于担当、能打开局面的干部,大胆提拔使用;不唯台阶,对资历较浅但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破格提拔使用;不唯平稳,对有问题反映但经核查失实、有棱角有魄力的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及时提拔使用,不搞放一放。遵循“三坚持三重用”的用人导向,即坚持创新为先,重用思想有活力、工作有热情、干事有激情的干部;坚持担当为重,重用干得了硬事、解得了难事、能成就大事的干部;坚持实干为要,重用受得了苦、吃得了亏、出得了彩的干部,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的有平台,干成事的有地位。

7.加强和改进干部实绩考核。把考绩与实绩、口才与口碑、临场表现与一贯表现结合起来,区别不同职责、岗位,完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改变年度考核主要依据民主测评结果确定等次的做法,推行实绩公示和公开评议,加强综合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意见,防止唯票、唯分评价干部。

8.推动干部定期交流轮岗。实行县级机关与乡镇双向交流、重要岗位定期交流、同一职位任职时间长的轮岗交流。各镇、各部门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同一职位任职满20xx年的,必须轮岗;同一单位工作满20xx年的,必须交流。在执法执纪、组织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单位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的,应当重点交流。

四、加强考核管理

9.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注重目标的引领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目标制定者和目标完成者共同协商,科学下达考核指标;精减评比活动,严格限定、界定“一票否决”、黄红牌警告考评项目,切实为基层减负。

10.推行干部积分制管理。建立党政干部积分考核制度,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坚持记实与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干部的日常表现与工作绩效,按不同权重赋分,定期记分公示,年终统一考核,有效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的问题。

11.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15%提高到20%。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履行经济责任无重大问题。推荐、确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及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对获得国家、部省、市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单位可按照干部当年考核等次对个人目标奖上浮15%、10%和5%;对连续三年获得全县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县委县政府对该单位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奖上浮10%,并优先考虑干部提拔使用;党政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系公务员的记三等功一次。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ww综治、党的建设和脱贫攻坚等发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部省市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荣获全市“创新实干”镇街党委书记称号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本意见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篇3】陕西三项机制学习材料20xx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宝鸡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凤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县管科级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到位、工作平庸,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到龄免职、任期届满离任等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管科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涉及违纪违法行为追责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考核、效能监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ww、党的建设等方面以及领导干部德行表现和其他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综合镇、部门领导班子实际予以调整。

第七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县级部门的主要领导。

(二)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领导干部。

(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

(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或当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扶贫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效能监察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违反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决定的。

(二)行政效能监察中,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依据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镇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对本镇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领导干部。

(三)因把关不严、履职不到、监管不力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县级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2个月内连续发生1起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1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对本县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县级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综治ww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刑事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一票否决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刑事案件的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单位的镇、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本单位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因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情形: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四)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由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确因个人素质、能力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县委或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七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时,要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一贯表现等因素客观评价,注意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八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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