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也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基点,离开为民这个主题,就无从谈起服务话题。坚持执法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公安机关一切工作的根本立脚点和出发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本质的体现。通过参加“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第一阶段的学习教育,我增长了知识,触及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做好本职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但也发现了工作、学习和思想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执法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现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逐一剖析。
一、存在在主要问题
一执法随意性比较大。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引用法律依据不准确,对一些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则采取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执法不公正,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因人而异,量罚差别大,有的处罚了,有的则放过了;有的处罚很严厉,有的处罚则不痛不痒,违犯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
二执法行为不规范。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适用法律程序不准确,重实体轻程序,有的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存有不细致、不全面、不到位等问题。
三执法程序不严谨。对行政处罚案件,不认真履行告知程序,而是走马观花,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四执法文书不严格。在法律文书中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用词不规范;有的不按照规定方式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处罚案件档案中笔录不规范,粗制滥造。
二、主要整改措施
一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解决随意性的问题
公安交管行政执法权力大部分属于自由裁量性权力。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原则。即做出的行政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既要合乎一般情理,更要合乎法治理念。
二坚持平衡、并重、等同的原则,真正解决执法错位的问题
公安交管行政执法工作不是一个简单的落实和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过程,它可以视为一个由权限、事实、法律、程序等多项构建执法行为的基本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只有使法律高于权力,权力与权利平衡,实体与程序并重,合法与合理等同,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逐步实现依法行政。
一是要正确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权大于法的现象在我们的执法活动中大量存在,要从根本上解决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律规范意识,在行政执法中一切遵循法律,一切依据法律。
二是要正确处理公安行政管理与当事人权利的关系。行政权不能过分限制、损害相对人的权利,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特别应当强调行政执法权力要以对等姿态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是公安行政执法活动要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程序法规具有独立的价值,它可以对执法者设定程序性义务,也可以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以程序性权利,如可以要求复议、听证等,以此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此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任意扩张。
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权限为前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这是保障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必要原则。
三必须加大内外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执法过错责任行为
对公安交管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必须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和体系。如: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目前,对公安交管执法活动主要采取内部监督,通过建立和落实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来约束和规范执法行为,其主要包括:一是主管公安机关对本级公安交管机构、上级公安交管机构对下级公安交管机构执法情况的监督;二是纪检机构的执法监督。通过追究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责任,惩戒其违法行为,以此来督促和引导公安交管执法人员积极加强自身法律素质修养,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意识,自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安交管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是适应新形势下公安交管执法工作的迫切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公安交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涉及到交管监督检查、审批、发证、处罚等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做到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把提高队伍素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有计划、有步骤,逐渐改变队伍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从而,保证公安交管执法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书记赵正永在此次专项整改活动中提出的“四个不得参与”。
一是不参与本职执法工作以外的第二职业,特别是经商活动。
二是不参与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和项目介绍活动。
三是不参与与执法单位和个人利益挂钩的经济和法律活动。
四是不参与与当事人有关的各种联谊活动。
规范司法行为剖析材料(二)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20xx年以来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规范司法行为是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抓手。20xx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20xx年来,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积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坚持不懈地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能力素质,司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的成绩。
一、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健全司法规范体系
完善制度规范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治本之举。为落实和细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程序严密、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的司法规范体系。
(一)完善司法程序规范。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办案随意性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从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项要求抓起,明确办案程序、细化操作规范,厘定权力边界、确保司法公正。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全面明确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司法办案流程,20xx年又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修改进行全面修订,共12编1710条。为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刑事诉讼规则,制定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依法明确和细化办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分别对逮捕、死刑二审、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案件办理程序予以具体化。
(二)完善司法标准规范。检察机关坚持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研究制定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办理行贿、渎职、危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出台司法解释32个,明确追诉和定罪量刑标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先后发布5批19个在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为防止和解决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制定的司法解释及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健全司法解释沟通协商机制,规范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工作;分两次对20xx年以来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废止165件。
(三)完善司法言行规范。检察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不仅体现司法文明,也直接影响司法公信。检察机关坚持从细节入手,切实规范检察人员言行举止。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xx年又颁布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着力解决检察人员履职行为、职业作风、职业礼仪以及接待、询问、讯问、出庭用语等方面存在的不文明不规范问题。
(四)完善司法责任规范。明确和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司法档案制度,检察人员办理每一起案件的情况都记入司法档案,作为考核评价、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健全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围绕检察权运行重点环节,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活动
规范司法行为的核心,就是规范司法权的行使。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从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司法办案活动入手,紧紧抓住检察权运行的重点环节,切实防止和纠正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确保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一)严格规范案件受理和立案工作。案件受理和立案是司法办案的初始环节。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控告申诉难问题,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和办理程序,加强源头管理。一是规范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的办理程序。健全举报线索受理、分流、查办和信息反馈机制,各级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并实行集体评估、定期清理、要案线索备查、实名举报答复等制度,做到有群众举报及时处理、有具体线索认真核查,防止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细化职务犯罪线索审查、初查、立案侦查的批准程序和时限,对决定立案的3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决定不予立案的,由举报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并受理举报人的复议。二是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对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和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原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不再参与。坚持有错必纠,对从申诉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于英生杀妻案”、“徐辉强奸杀人案”等冤错案件,人民检察院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再审改判的意见。三是规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实行受理和办理相分离,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后,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案审查并反馈结果。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职务犯罪侦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是人权保障的重点环节。检察机关在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严格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强化内部监督,规范行使侦查权。一是规范初查。制定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规定,明确在立案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二是规范侦查取证。细化传唤、讯问等程序性要求,依照法定条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制定“十个依法、十个严禁”。加强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对每一次讯问必须全过程不间断录音录像,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同时移送录音录像资料。三是规范扣押、冻结财物。制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财物工作规定,完善执行程序和管理制度。从20xx年起,坚持每年组织专项检查,逐案清理,坚决纠正违法扣押个人合法财产和案外人财物、违规使用扣押财物等问题。
(三)严格规范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承担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对立案、侦查、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等重要职责。检察机关认真总结发生冤错案件的教训,制定实施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等意见,正确把握捕诉标准、加大监督力度,既依法打击犯罪,又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一是严把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起诉和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二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持全面调取、综合判断各类证据,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20xx年以来,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750人、不起诉257人。建立完善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审查逮捕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必须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三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针对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制定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意见,细化保障律师权益的法律规定,指定专门部门接待律师,安排专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复制卷宗材料。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及时审查和答复。
(五)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事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公正、事关监管秩序稳定、事关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为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颁布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明确和规范监督职责和程序。一是规范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加强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健全同步监督机制。对原厅局级以上、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必须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针对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今年3月起部署开展专项检察,重点监督有关部门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情况,至9月底已建议收监执行800名罪犯,含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82人,立案查处背后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国家工作人员129人。二是规范刑事羁押期限监督。为防止和纠正各政法机关超期羁押,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提示等机制,坚持定期清理、督促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今年1月,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三是规范派驻检察室设置和管理。实行派驻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和动态管理,完善和落实日常派驻检察、上级监所检察部门业务督查指导和巡视检察等制度。四是规范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对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监督纠正程序。
三、强化办案管理和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加强办案管理监督,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方面。各级检察机关以司法办案活动为重点,以制度机制建设为载体,不断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制约。
(一)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机制。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决定改革长期以来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别受理和管理所办案件的模式,设立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统一进行案件受理、流程控制、质量管理、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统一开具法律文书,统一接待律师,统一管理涉案财物。全国97%的检察院已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20xx年11月,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融办案、管理、统计功能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所有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部网上运行,特别是对办案流程、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上一个环节的司法活动必须符合规范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实现了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全部办案活动和各类案件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
(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等规定,健全和规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制约。合理划分司法办案权限,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别由不同部门承办。建立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监所检察、案件管理部门加强对检察环节羁押犯罪嫌疑人情况的监督,强化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其他办案部门的纠错功能。二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一审判决报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调整办案考评机制,突出案件质量评查,引入社会评价,改变简单通过数字指标、比率控制线等评价业务工作的做法。三是加强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建立司法办案监察建议、重点案件回访监督制度,推进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制定在司法办案活动中防止说情干扰的规定,检察人员遇到打探案情、干预办案的,必须及时报告。
四、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规范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积极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拓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倒逼”规范司法。
(一)拓展检务公开范围。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意见,20xx年10月又部署在10个省市部分检察院开展深化检务公开试点,积极推进从选择性公开向该公开的全部公开、从职能职责公开向以案件信息公开为主转变。今年9月,颁布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开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运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目前已建成四大平台。一是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将办理案件的案由、办案期限、办案进度、强制措施等信息,提供给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等在网上查询。二是法律文书公开平台。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刑事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在网上公开。三是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涉嫌罪名、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等信息,以及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四是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会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以及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可以通过该平台提出申请,相关检察院在法定时限内处理回复。
(三)规范检务公开场所。推进统一的检务公开大厅建设,把检务宣传、业务咨询、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律师接待、视频接访、案件信息查询、12309平台等工作整合起来,开展“一站式”服务。同时把这些功能整合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上,实现网上网下同步服务,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制定检务公开大厅建设方案和管理规则,即将颁布。
五、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提高规范司法水平
过硬检察队伍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从源头抓起,有针对性地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着力提高检察队伍严格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一)持续强化司法理念教育。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检察职业伦理建设,明确提出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等“六个并重”。坚持每年一个主题,深入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强化忠诚使命、规范司法的理念。去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查找和整改司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大力宣传张飚、张章宝等先进典型,寻找“最美检察官”,引导检察人员信仰法治、坚守法治。
(四)突出抓好基层司法规范化建设。针对不规范问题更多发生在基层的实际,检察机关坚持把基层作为规范司法的重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基层检察院建设指导意见和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坚持领导干部对口联系、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等制度,开展“规范司法强化年”等活动。建立基层抽样评估制度,去年以来,对10个省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进行抽样评估,深入查找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促进基层检察人员提升规范司法水平。
多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重要的监督内容,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开展专题调研、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等方式,监督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各级人大代表提出不少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议案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有力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
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司法活动中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一些检察人员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没有真正牢固树立,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保密轻公开。有的不认真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有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及时公开。二是一些司法不规范的“顽症”根深蒂固。有的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违法取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办案质量不高、瑕疵较多,引起当事人质疑甚至上访。有的司法作风简单粗暴,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冷硬横推。三是有的执行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各取所需。尤其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打折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不究、监督不力。有的认为办案规范束缚手脚,对监督管理有抵触情绪,一些制度规范的落实在基层还有“盲区”。有的制度规范过于原则或繁琐,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四是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有的宗旨意识不强、职业素养不高,缺乏准确判断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独立办案的能力。办案骨干力量缺乏,高层次、专家型业务人才更少。编制紧张、人员紧缺与办案任务繁重的矛盾突出,有的检察官因为办案压力大、待遇低等原因,要求调离检察院,或不愿在一线办案。中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人才难进和人才流失问题叠加。五是司法不廉洁问题仍然存在。有的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我们将紧紧抓住这些问题,坚持不懈下大气力认真整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对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将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把规范司法行为作为长期性、基础性的战略任务来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严格司法,不断提高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坚持不懈推进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建设。检察队伍的理念、能力和作风,始终是司法规范化建设第一位的任务。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化“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开展“坚守职业良知、践行司法为民”大学习大讨论,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司法。制定检察人员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紧贴司法实践开展分类培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健全纪律执行机制,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第二,集中整治司法不规范的“顽症”。检察机关将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全国人大内司委的调研报告,进一步持续深入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阻碍律师会见、不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等“顽症”,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部署开展专项整治,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第三,以规范检察权运行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司法规范体系。按照科学、适用、简便的原则,统筹推进规范性文件废改立,当废则废、该修则修,使制度规范易懂易记,接地气、可操作。健全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制定常见、多发罪名证据收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加强对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第四,深化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认真落实中央部署,稳步推进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等改革。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依法科学划分办案权限,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实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办案程序监控和质量评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制约,紧紧依靠人民监督规范司法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听取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监督和规范司法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监督。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严格司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规范司法行为剖析材料(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学习提高,统一思想认识,广大检察干警对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得到明显强化,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组织集中督导检查,最高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式研究,并报院党组审议批准,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自xx月xx日起由动员部署阶段转入对照检查阶段。现就做好对照检查阶段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照检查阶段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关键作用
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适应反腐败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需要,也是解决检察机关自身存在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的需要。对照检查阶段是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环节,专项整治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做好对照检查工作至关重要。各地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专项整治对照检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关键作用,把查摆和解决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作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突出问题导向,引导广大检察干警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的一次重要契机。要坚持把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贯穿专项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妥善处理个别地方在动员部署阶段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推进措施不够有力、学习研讨不够深入等问题,继续解决少数干警存在的不以为然、消极应付、等待观望等思想误区和认识问题。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各级检察院党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曹建明检察长重要讲话精神和最高检的部署要求,专题研究,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对照检查阶段的再动员、再部署工作,切实把不规范司法行为彻底排查到位、重点问题梳理归纳到位、主要原因剖析到位、整改重点方向和措施明确到位,为全面组织整改落实打下良好基础。
二、准确把握对照检查阶段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最高检工作方案的要求,准确把握对照检查阶段的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一是要研究制定对照检查工作方案,对照重点整治的八个方面内容,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拟制具体的问题对照表,作为第二阶段对照检查的标准,把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查深、查准、查实、查透,要对近两年来司法办案不规范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全覆盖、全检查、不遗漏,找准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二是要对查摆出的突出问题和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厘清类别,筛选重点,抓住典型,制定工作台账。要列出详细具体的问题清单,在6月底前上报最高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要从司法理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等方面,深度剖析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根源,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四是要召开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每个班子及其成员和部门负责人都要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开展深刻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全员参与、全面查摆,人人受触动,人人有反思。最高检将派员列席省级检察院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级院要派员列席下级院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各级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出席内设机构各部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五是坚持开门搞查摆,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的意见,让人民群众参与其中,自觉接受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确保对照检查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从严要求,全面查摆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
对照检查要明确方向,突出重点,畅通渠道,深刻剖析。一是要全面对照检查。认真查摆和梳理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本条线不规范司法的突出问题,将司法不规范行为及其表现形式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具体的案件、具体的人,每个人也要针对自己的岗位特点、工作职责、所办案件,对照存在问题进行深刻的自我剖析。二是要突出查摆重点。要围绕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搞查摆,围绕所办案件和具体执法行为搞查摆,围绕与其他政法部门存在的分歧搞查摆,围绕发案单位、律师、案件当事人的意见搞查摆。三是查摆方式要灵活多样。要坚持开门搞查摆,制作印发统一格式的《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坚持自己查与社会评相结合,交叉评查与座谈交流相结合,互帮互查与督查巡视相结合,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注重查摆实效。四是区别不同性质的问题。要正确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与自身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关系,重点问题与一般性问题的关系,新问题与老问题的关系。对一般性问题和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教育纠正、整改提高。对于违法违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五是要深刻剖析司法不规范的深层次原因。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相结合,把问题查到位,把原因分析透,突出查思想、查制度、查行为、查作风、查纪律,剖析思想观念、司法理念、制度机制、规范标准、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执法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四、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的示范带动作用
对照检查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首先,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要站在树立检察机关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规范司法新常态的高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执法办案工作,真正把自己摆进去,带头查摆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其次,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要结合分管工作,认真思考,专门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带头查摆自身执法办案和分管部门、分管业务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再次,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特别是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围绕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本部门、本条线执法办案实际,研究提出对照检查的具体方案,突出部门和条线特点,精心组织推动,加强对下督导检查,创造性地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检察院领导同志和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在抓好自身查摆的同时,严格督导严格把关,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对照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充分发挥省以上检察院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下级检察院的督查指导力度
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在抓好机关自身对照检查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进一步做好对下级检察院的督查指导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引领导向作用,带头做好机关自身专项整治工作。凡是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要高标准严要求,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查摆问题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二是要加强对市、县两级检察院对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跟踪检查,继续做好定点联系和包点督导检查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重点督导检查思想认识不统一、行动迟缓、查摆问题针对性不强和发生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单位,增强督导检查的针对性。及时掌握进度,及时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三是要密切关注基层检察院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防止和纠正逆反心理、应付心态、替代做法和等靠拖等错误思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在基层检察院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成效。四是要督促各地严格掌握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节点,严格按计划、分步骤逐渐推进,严防应付、仓促和“抢跑”现象发生,不折不扣完成各项步骤和工作任务。对个别检察院应付、抵触和糊弄的错误做法要严肃批评,问责处理,该补课的要补课,该通报的要通报,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注重实际效果。最高检将适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
六、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集中查摆和集中处理一批顶风违犯、不规范司法的典型案件
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推动作用,及时听取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专题研究推进措施,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及时查处和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各级检察院和各业务条线要结合重点整治八个方面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对照自查的基础上,抓紧分类整理,及时梳理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及时取得整改效果。对那些问题严重、顶风违犯、影响极坏的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件,对那些司法不规范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单位、部门和人员,要坚持从严处理。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题巡视督查工作。最高检将梳理筛选一批不规范司法的典型案件,及时作出集中处理。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条线的工作实际,发现一批、处理一批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推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成效。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加大在主流媒体的宣传力度,对查摆及整改的主要问题,要按专题分阶段有步骤地形成宣传声势,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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