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如何贯彻落实好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要求,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办案质量、队伍素质和司法公信力,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第一,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水平往往反映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水平,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形象。而司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反映出司法的水平。因此,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使广大司法人员自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既是彰显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
第二,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有效应对社会转型期复杂形势变化,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一方面,由于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并以劳资纠纷、拆迁冲突、金融犯罪等案件形式大量涌入司法机关;另一方面,国际敌对势力不愿意、不甘心中国的发展强大,他们热衷炒作司法个案、制造各种事端无限放大人民内部矛盾。司法机关就必须审慎处理各类案件,通过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行为的严格规范、理性文明程度,公正高效彻底地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强化队伍素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随着微博等互联网工具的快速发展,原来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孕育、发酵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讯息,现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就能举国皆知,使一些偶发事件引起直接利益和非直接利益冲突,能够迅速形成社会热点问题,直接诱发社会公众的习惯性质疑。面对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度不断拓展的新形势,必须要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树立司法的公信和权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有效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司法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不仅要求裁判结果公正,还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便捷;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主动参与和监督;不仅要求提供实体上的司法保障,还要求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环境。只有通过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二、规范司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
我院作为基层检察院,自20xx年以来,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1、自侦部门
在规范执法程序方面,20xx年以来,我院以办案工作区的规范化建设为依托,建立了“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和“检医联动”制度,完善了办案用警审批制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安全陪护制度。结合相关法律及办案纪律进行细化,制定了详细的反贪办案流程,从案件受理、初查方案制定、初查立案、侦查计划、安全预案、侦查终结等各办案环节进行细化处理,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标准。通过一系列办案措施的推行确保了办案安全,未发生任何办案安全事故,有效推动了办案工作合法有序的开展。多年来在我院办理的自侦案件中无干警违法违纪的控告、申诉记录,也没有发生任何办案程序违法的现象,干警的执法规范和程序公正意识也得到提高。
在办案制度建设方面,我院针对自侦案件办理强化了监督和决策机制的建立,自侦案件自初查开始必须邀请纪检组派员适时介入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苗头倾向性问题、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复杂案件邀请侦监、公诉部门适时介入,分析取证方向、制定证据标准;为提高办案质量,反贪局、反渎局内部建立了案件审查机制,指定一名从事过公诉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案件审查工作,从案件办理的各个流程、证据合法性等方面及时提出问题严把质量关,提高了案件质量;为确保自侦案件各环节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并长期保持了局务会讨论案件制度,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总结制度,对每件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时进行分析,结案后及时进行总结;为严把自侦案件“出口”关,还建立了自侦案件检委会决定制度,自侦案件不论案值大小、案件简繁,侦查终结必须经检委会研究决定。通过严格执行办案监督和决策机制,多年来我院所办自侦案件无不起诉及无罪判决案件,办案干警的侦查能力,证据意识得到了强化。
2、侦查监督部门
(1)强化审查逮捕环节的监督职能,狠抓逮捕案件质量。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和诉讼监督的职责,全面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注意防止和克服“构罪即捕”的观念,既严格审查犯罪事实证据,又注意审查“有逮捕必要性”的事实和证据。探索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严格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加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坚决不予批捕。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坚持逮捕案件质量分析制度。深化不批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说理文书格式。
(2)继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侦查监督的各个办案环节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严格执法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对严重刑事犯罪要从严予以打击,该批捕的坚决依法及时批捕;对轻微犯罪或有从宽情节的犯罪要宽缓处理,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探索建立当事人达成和解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和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适当从宽处理的机制。
(3)坚持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大力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放纵犯罪的问题,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的问题。建立健全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监督机制,提高案件的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和重刑率。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及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3、公诉部门
(1)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实现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工作中,注意区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从宽、从严的具体量刑建议,全面实现公诉案件的刑事审判权的权力制约。
(2)继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深刻领会“宽严相济”的内涵,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积极探索刑事司法改革的有效措施,大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办案。对交通肇事案和故意伤害(轻伤)案启用检调对接机制,进行刑事和解,对被告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地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结合实际,制定了公诉见习制度。以公诉工作为抓手,以点带面,以岗带人,鼓励本院其它部门的检察干警到公诉部门进行岗位见习、办案见习,促进了检察人才交流,提升了检察干警综合业务能力,充分展现了检察职业形象,全面提升了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4)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针对诸多刑事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得到赔偿和救助,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的现状,开辟救助被害人的公诉“阳光救护通道”,从而帮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缓解燃眉之急,维护了公平正义,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也搭建了一条警民情深的“爱心桥”。
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突出重点,加大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力度
认真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把办理抗诉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案件质量和效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监督方式,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息诉服判,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在办理当事人申诉案件工作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认真向申诉人宣传法律,讲明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的理由,做好劝导工作,引导申诉人息诉服判,自觉服从和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
(3)发挥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每年3月,都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开展主题宣传月活动。每次宣传活动都深入渔门、永兴、箐河、温泉、格萨拉等偏远乡镇,与基层群众接触,宣讲法律,散发宣传资料,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鼓励农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农民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宣传服务。
5、监所检察部门
(1)加强日常监督,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坚持深入“三大现场”,加强日常巡视检察和安全防范检察,加强对监管场所监管民警遵守各项制度的检察,及时掌握和有效化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坚决纠正违法违规监管行为。
(2)加强羁押期限监督,防止超期羁押。以杜绝为目的,以预防为手段,抓好防止超期羁押工作。一是对超期羁押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建立起多层次的监督制约工作机制;二是督促各办案单位严格执行换押制度;三是建立入所告知制度,我们将刑事案件各诉讼环节的羁押时限制成卡片,发放到每个监室,让新入所的在押人员知道各诉讼环节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使他们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实行电脑自动化管理,将在押人员信息全部录入“看守所检察办公自动化系统”软件,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自动提示,实时掌握在押人员各诉讼环节的期限情况,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
(3)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采取多项措施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是实行羁押期限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新入所的在押人员进行权利义务、驻所检察主要职责、刑事诉讼办案期限告知。二是实行检察官约见制度。在押人员申诉、控告和举报时,随时可以约见检察官。三是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务公开栏,在监区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确保在押人员权利。四是实行检察官接待日制度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察官接待日,接待在押人员亲属,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现场解答疑难问题。五是坚持和在押人员谈话制度。驻所检察官坚持同在押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以健康心态面对现实和未来。
6、纪检监察部门
(1)围绕公正执法、严格办案,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促进司法公正。针对近年来教育活动和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我们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和完善“一案三卡”监督制度,把对执法办案的监督逐步从事后监督扩展到事前监督。积极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根据检务督察办法,围绕检风检纪、检察业务、检察事务管理等方面,重点督察执行上级或本级院党组所作的决定;撤案、不捕、不诉、判无罪的案件;执行检察纪律、执法作风、检令畅通、各项内部制度等的情况。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继续监督“三类案件”的基础上,还把“五种情形”也纳入监督范围,从实体和程序上强化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执法办案的监督。
(2)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切实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问责、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大检务督察,实施了院领导带班查岗促作风转变工作制度,主要督查机关各科室人员的日常工作时间、工作状态、着装等具体行为。坚持从严治检的方针,不断加强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全院干警廉洁从检的意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检务督察,认真落实“一案三卡”制度,不定期对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0xx年以来无一人违法违纪。
7、综合部门
(1)深化检务公开。重点抓好办案公开,抓好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控申、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重点公开告知事项、立案、不捕、不诉、抗诉、申诉、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实行权利告知义务制度,主要业务工作流程和应告知事项全部公开上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执法透明度和亲和力;侦查技术用房集侦查监控指挥、网络办公办案、多媒体示证、检务公开、多功能视频会议室和监所监控管理等六大系统于一体,案管大厅成为集案件登记、接收分流、律师阅卷、案件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窗口,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执法规范,深化检务公开。
(2)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加强宣传。通过报送新闻稿件、“阳光检察”电视栏目等形式,加强检察宣传,及时、准确、正面报道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同时,积极推进基层派驻检察室建设。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量力而建”的原则,科学制定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规划,着力将派驻基层检察室打造成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联系基层群众、强化法律监督的便民法律服务平台。
(3)实行电子检务公开。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利用led大屏幕将检务公开的内容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拓展检务公开的新途径,开设业务工作、检察新闻、检察信息、理论调研、工作动态、检察文化、举报信箱等多个栏目,全方位多角度地向社会群众展示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4)组织检察开放日活动。为搭建与社会各界理解与沟通的平台,每年定期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参观检察机关,采取看展览、听讲解、看宣传片、听报告、开座谈会、解答咨询等多种方式,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
三、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思考和实践
(一)矫治不规范的行为。
认真查找执法不规范之处。要仔细地对照法律规定,查找检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行为。从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全面查找,突出重点,从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环节去查找。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深刻反思原因,总结教训,边查边改,要突出整改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让人民群众看到实效。
(二)建立检察业务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
规范执法行为不但执法行为要规范,而且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的方式也要规范。只有程序的预设,才能保持检察业务运行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克服检察权力行使中的随意性,才能实现深层次的规范,解决深层次问题,建立检察业务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以下几项机制是保障执法行为规范运行所必需建立和完善的:
(1)办案流程的明细程序。建立和完善办案流程的明细程序,可以使不具体的法律规定通过制度具体化、明细化,将法律的模糊空间压缩到最小的程度。近年来,我院按照高检院和省、市院办案规范化的要求,对公诉、侦查监督、侦查、控申、监所、民行检察等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予以明细化,对案件的受理、初查、立案、结案,传唤、讯问、取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阅卷、提审、复核、文书制作、送达,案件的请示、研究、审批等步骤和时间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规范执法是案件质量的保障手段和表现形式,案件质量是规范执法的应有内容和积极追求。基层检察机关应当以规范为载体,努力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就我们的探索来讲,一是建立合格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将办案质量以具体的指标量化,引导办案人员追求案件质量的最佳化。二是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认真总结了刑事检察实践中案件质量问题的前兆性特征,梳理出可能影响批捕起诉案件质量,造成质量问题的隐患苗头,科学地设计应对措施,将质量隐患消除到最低点。
(3)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追究机制。检察机关执法责任制就是检察机关各部门和个人在各自执法范围内要做好份内工作,否则就应当承担过失并受到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力运行规范、有序的重要手段。基层检察院应当按照执法责任制的内涵要求,建立执法责任公示制、执法检查制、案件评查和典型案例评析制、办案回访制、执法评议制、岗位回避制、执法情况报告制、错案责任追究和执法过错追偿等制度。
(三)强化对检察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否则,将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内部监督体系包括检委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科长对案件的把关,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机关的领导协调,本院纪检部门对办案过程遵守纪律状况的检查,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与侦查等部门之间的以业务为纽带的互相制约。外部监督体系包括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监督员的依法监督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规范司法行为调研报告(二)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安排,xx月xx日至31日,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索南东智带领州人大法制民族委员会负责同志深入全州各地,通过实地查看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大厅和诉讼服务中心、听取各地法院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州两级法院高度重视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大胆创新工作方法,做到“一更新、六规范、两加强”,有力促进了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一是更新司法理念。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两级法院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意识,确保了司法规范化建设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扎实推进;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意识,确保了司法规范化建设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扎实推进;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群众路线,确保了司法规范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二是规范立案行为。建立完善了《立案管理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通过设立立案大厅,推行“一站式”便民服务,实行缓、减、免诉讼费等方式提供司法救助,严格实施诉讼费“收支”两条线,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案,以制度来规范司法行为。三是规范审判行为。制定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案件质量审判综合评定标准》、《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制度。规范庭审行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规范裁判标准。四是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执行条件和范围,规范执行案件程序,落实执行案件统一管理机制,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制度。规范执行工作,慎用和尽量少采取强制措施,积极促成和解,最大限度的减少执行矛盾;规范法官司法行为,着力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五是规范审判行为。规范案件流程管理,强化合议庭功能和程序,防止和杜绝案件超审限;加强业务指导力度、规范审判工作中法律适用问题;建立全方位的审判质量评查体系,严格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六是规范司法公开。秉承“阳光司法”的理念,采取多项措施确保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和司法信息公开,从日常审判事务到重点工作的公开,做到范围上不断延伸、深度上不断拓展、形式上不断多元,增加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七是加强内部监督。对案件实行信息化管理,从立案、审判、执行到归档全程监控,对审判运行态势情况及时分析通报;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监督职能,严把案件质量关;拓宽外部监督渠道,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加强和群众及社会各界的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八是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项活动,采取各种措施,狠抓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改进司法作风,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工作,强化公正司法、规范司法意识,有力促进法官司法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加剧,矛盾凸显,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法院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审判工作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一是个别法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审理案件随意性较大,裁判文书质量不高;二是有些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没有依法及时受理,一定程度上存在“立案难”的问题;三是“执行难”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案件执行过程不够透明公开、程序不规范;四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存在,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五是基层法院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的人员少,“双语”人才缺乏,近年招录的人员中非法律专业人员较多,有些法院存在法官“断层”现象;六是“数字法庭”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尚在起步阶段,司法公开的科技装备滞后,科技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法治理念。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三个至上”意识和群众观念,恪守职业道德,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推动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二)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深入稳步推进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司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改革的要求,不断推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向前发展,全面提高法院管理水平。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加强监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制度保障。一是认真查找立案、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内部案件管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切实解决“立案难”等问题;要坚决执行案件信息化流程管理规定,严格办案期限。二是严格落实司法公开事项,进一步推行“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广大群众了解法院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更好地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为法院工作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督促纠正基层法院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特别是损害群众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三)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干警思想和业务上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是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三个至上”的意识,增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落实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提倡“人性化”服务,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制定完善操作性强的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办事,切实解决“门难进、事难办”问题。二是落实司法为民要求,通过加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的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健全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新时期执行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加大对一些疑难案件、久执未结案件的执行力度,着力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积案,切实缓解“执行难”。三是努力创造条件,统筹安排,鼓励、支持干警参加在职教育、各类业务培训,加强法官信息化技能培训,加强双语法官培训力度,招录人员要注重考虑法律专业人才,努力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积极推荐优秀干警参加上、下级法院的交流、锻炼。加强梯队建设,注重培养、使用年轻干部。四是针对司法不公反映比较集中的“六难三案”(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完善法庭庭审行为,切实解决司法作风不佳,甚至以权谋私、以案谋私问题,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监督机制。要从大局出发,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多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多下功夫,多想办法,多做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要强化内外监督机制,内外部监督相结合,明确监督主体和监督责任,倾听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最大限度防止不当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五)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改善基础设施。要狠抓办案质量,加大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业务监督指导,不断提高基层法院办案能力和水平。要在完善和执行制度上下功夫,把各项制度变成法院干警的自觉行动,使各项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要大力加强司法公开,健全完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法庭,增强司法透明度。要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办铁案,要经得起历史、实践、事实的检验,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树立法院的权威和法官的公正形象。要进一步加大硬件设施和软件的建设力度,尤其是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及科技信息化的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克服现有困难,提高规范化和科技信息化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为法院规范司法行为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规范司法行为调研报告(三)
“报告系统、全面、详尽地分析了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成绩与不足,并对未来工作的改进提出了切实举措。”“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围绕检察权的依法行使,开展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突出了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自我控制。”
“执法”到“司法”的转变意义重大
20xx年,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名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指出,报告名称从“执法”到“司法”的转变,突出了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更强化了司法规范化的重要意义。
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则注意到,与20xx年的报告相比,名称不再局限于最高检,范围更广,体现出规范司法行为是一种常态化的工作,而不是单纯的“专项整改”了。
变化不仅体现在名称上,曹建明检察长在这次报告中,从健全司法规范体系、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活动、强化办案管理和监督制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过硬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阐述20xx年来检察机关在司法规范化建设上所作出的努力。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指出,报告基于对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本质和发展方向的准确把握,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从报告中看到,检察机关内外修治,通过新的办案机制,如增设案件管理部门以及信息化建设,改善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多个方面卓有成效。”张建伟说。
减弱司法神秘性,增强司法公正性
20xx年以来,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750人、不起诉257人;20xx年以来,共对民事执行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50702件;今年3月至9月底,建议收监执行800名罪犯,含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82人……
“报告中一组组数据直观反映出检察机关围绕检察权运行重点环节,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活动所取得的成效,令人印象很深。”傅达林说,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真正发挥出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而且对司法行为真正起到了规范的作用。实践证明这种监督赢得了民众的赞赏,有效杜绝了刑罚执行中的不公和腐败。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四种情形”扩展到“七种情形”;20xx年以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34215件……同样是通过数据,程雷则看到了检察机关在强化办案管理和监督制约方面的努力。他说,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辅之以各个环节上的公民参与司法工作机制,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而且是从职务犯罪侦查这一最缺乏外在监督的领域入手,不仅有助于提升办案能力,也提升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水平。
针对报告中提及的目前已建成的集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等四大平台为一体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张建伟与傅达林共同“点赞”。
张建伟认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增强了司法透明度,通过司法神秘性的减弱,有利于对司法权的外部制约,增强司法公正性。傅达林表示,开放化的、面向社会的、透明化的信息公开,无疑有助于强化当事人的监督,反过来对检察机关自身的司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规范作用。
始终将规范司法行为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
“报告最后坦诚地报告了司法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并准确分析其原因,提出的改进方案很有针对性,切实可行,定能发挥实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一致表示。
“集体作坊式的司法操作不能使责任明确,出了问题也不易追究某一特定人的责任,这正是一些司法人员‘逃避自由’,宁愿受到统制而不愿拥有或者行使独立负责权的原因。”张建伟认为,将权力向检察官下放并明确其办案责任,是未来改进检察工作的方向。
傅达林建议,对现有规范进行清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需要再在规范中重复,也不需要每级检察机关都要有自己的行为规范。检察机关在统一、简单、易懂、便于执行的司法行为规范下,重点加强对照执行和监督问责,让司法规范成为硬约束。
“打铁更须自身硬,检察机关今后可考虑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强化检察权的国家属性、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规范与监督等三个方面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程雷表示。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是强化检察监督的基本前提。”专家普遍表示,检察机关要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规范司法行为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始终将规范司法行为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构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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