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四分局作为市国家高新区地税管理机构,面对近2万户纳税人,在开展评估、检查前,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税收自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主要做法
1、在开展纳税评估前,向纳税人发放“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就是针对目前地税分管的税种,分税种认真梳理出纳税人在日常纳税申报中可能发生的涉税点,整理成“涉税风险提示”,再根据涉税风险提示内容设计成类似健康体检表式样的“涉税风险提示表”,把一个个涉税风险点逐一列示。并把整理出来的“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由纳税人对照自身的经营情况,分税种对照计算应纳税情况,以便于纳税人自我发现问题、进行自我整改。
2、在开展日常纳税检查前,进行第一次税收自查。由于分局管理的纳税人近2万户,而从事纳税检查人员只有6人,要想对近2万户纳税人检查一遍,按每人20xx年检查48户计算,时间要20xx年,这不太现实。那只有分行业,分重点、分区域、分税种开展税收自查。从4月开始,分局就开展了对房地产、建筑业行业、高收入行业、中介业、药品经销业等5大行业的自查辅导会,自查辅导会采用座谈、召开大会、上门辅导、网络交流、qq群等多种形式开展。
3、根据第一次税收自查情况,开展税务约谈,进行第二次自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少许纳税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对税务机关开展的自查工作不配合,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制止话,势必会影响其他纳税人自查心理。四分局对申报的自查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有的纳税人确实不认真自查。针对这些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检查人员发出税务约谈检查通知书,以约谈形式对纳税人进行询问,让纳税人主动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再一次让纳税人进行自查。二次自查进一步减少了征纳之间的矛盾,降低了纳税人涉税风险,也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检查效率。目前,四分局已开展了对10户企业进行约谈。
4、启动税务稽查程序。针对纳税评估或经过2次自查后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有偷税线索的,正式启动税务稽查程序,对查补的税款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发挥稽查打击偷税的作用。
二、取得成绩
2、提高了工作效力、减少了征纳之间的矛盾。分局管理的纳税人近2万户,要想在20xx年之内对所有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检查,不但耗时、费力,而且效果不好。充分发挥税收自查,一方面纳税人经过第一次自查,第二次约谈后,对国家税收知识有了更深的认识,对税法的遵从也有了更进一步提高,避免了税务稽查后的涉税风险,减少了征纳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税务干部也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从事其他征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完善税收自查工作几点思考
随着生态经济区的建立,经济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地税税收管理员的人均管户也将逐步增多,管理精细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工作量将不断增加,以后工作就为今天所作,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借鉴地税四分局税收自查模式,加以完善,运用到我省的税收工作中。
(一)建立统一的税收自查制度。
制定税收制度,以制度管税,这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前提。从20xx年到20xx年,地方税务局尽管先后下发了3个自查文件,但使用范围小,仅适用税务稽查部门开展自查,而管理部门不能使用,也未规定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更未涉及税收自查的法律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况。
今年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也将“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了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法律上已经赋予了纳税人减轻或不予处罚处罚的法律地位,税收自查作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减轻或不予处罚处罚的服务,那么应该要得到全方面运用,税务稽查部门可以使用,税务管理部门也可以使用。
(二)规范税收自查程序
是否确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税收自查要分情况处理。确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实行查前告知税收自查制,告知其税务检查程序、职权范围、检查内容和违法处理,自查时间等内容。自查问题留待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后一并定性处理。
不能确定是否列为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税收自查,税务部门对其提供的自查相关资料及证据审核后,再确定是否重点检查,自查问题留待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后一并定性处理。
(三)加强税收自查的后续管理。
为促进纳税人全面、深入地开展税收自查,进一步检验纳税人税收自查质量,税务部门对已进行过税收自查的纳税人实施税务抽查。税务抽查可参照现行税务稽查案件程序进行,由税务稽查部门统一选取、确定抽查对象,再指派税务稽查人员凭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证下户实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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