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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活动工作汇报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5-25  |   人气 413

近年来,有关民间借贷的纠纷和诉讼明显增多,这引起我们的关注,也成了这次调研的动因。在调研的过程中,适逢国际金融危机,金融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令人眼花缭乱的经济局势,给这次调研平添了一份沉重。通过调研,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历史悠久的民间融资,在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将更趋活跃,它有其负面的不良影响,更有其正面的积极意义,作为地方政府,如何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有所突破,有所建树,把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把正面作用发挥到极致,实在是一个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一、民间融资存在主要形式及活动情况

民间融资活动是指自然人、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一般未被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框架。目前民间融资活动的存在形式,大体分为以下五类:

(一)民间直接借贷

泛指社会上分散的个人之间借贷,是民间融资最原始和最普遍的形式,这种借贷由双方商定或通过中介人,方式灵活、方便,通常单笔金额较小,数额较大的也有以房屋等实物作抵押或者设定保证人。民间直接借贷主体广泛、复杂,存在于社会各个层面,总体规模较大。如果只涉及交易双方两个当事人,其风险相对可控;如果借方多头借款,风险则相对较大。

至于危害较大的类似抬会、合会、基金会的组织,历史上未成气候,目前也未有发现;但为赌博等不正当行为提供资金的资金掮客确有存在,并大多与黑恶势力有关联。

(二)企业直接借贷

企业直接借贷分为企业间借贷和企业向社会公众的借贷。

企业间借贷区别于延时付款或赊销等商业信用,通常发生在相互比较熟悉信任、业务往来密切的企业之间,一般都是周转急需所用,借款期限较短,借贷利率大多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当地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企业间借贷的主体通常只涉及交易双方两家企业,交易对象相对固定,交易风险一般在可控范围之内。这种借贷方式存在较为普遍,对企业临时资金需求有较大的缓解作用,是对企业正规融资之外的一种有益补充。

企业向社会公众的借贷,由于涉及面比较广,可以归类为集中型的融资活动,是一种集资方式,这又可分为企业向管理层、骨干、职工的内部集资(集股)和企业向社会公众的集资。企业集资一般是企业为了解决投资项目或生产经营的资金不足,以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进行的有偿募资行为,通常具有资金总额较大、利率水平较高、期限相对较长的特点。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借款名义收取定金,也可视为集资。正常的企业集资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实现扩张,对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在企业融资难的大环境下,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普遍存在从民间融资的情况,尤其是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由于资本原始积累不足,自有资金已经用于前期投资和生产经营,企业想再扩大规模或进行创新改造,在银行贷款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寻求民间融资不失为一条途径。企业从民间借贷的准确数据,我们难以获取,但可以肯定此项数额不会小;利率相对较高,定期(按月、季、年)付息,月息一般在1.5%—3%之间,但企业尚可承受;期限一般不定,而且是在滚动中,即这边原融资退出,另外新融资又在进入。在企业正常经营、宏观经济环境较为宽松、行业发展前景可期的前提下,这种融资运作不会出现太大问题;而一旦失去以上前提或遭遇突发事件或发生挤兑,将可能引起动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三)担保机构

担保中心是从事为中小企业、再就业人员创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机构,其注册资本全部为财政提供。20xx-20xx年累计贷款担保额3亿多元。目前该中心担保业务运行正常,还得到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的扶持,但与其合作的只有市农村合作银行一家地方金融机构。

民营担保机构中,最早成立的是三鑫担保公司,始创于20xx年6月,创办初期曾与各商业银行进行接触,但由于银行方面要求担保公司承担全部代偿风险并负责贷款方的资信审查,因此与银行合作关系未能建立,担保主业也一直没有开展。其他民营担保公司都同样遇到类似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民营担保公司主要开展的是超经营范围的其他一些业务,如:为企业间借贷提供担保,以及贷款转贷、货款周转、注册垫资、招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和拆借等。民营担保公司由于失去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一主业,已经名不符实,因此将其归入民间借贷范畴。

20xx年上半年统计,全省有各类担保机构262家,及各县、区52家,6家。与一些担保业发达地区相比,市存在较大差距,表现有四:一是外地担保业设定进入门槛,一般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20xx万元,有一个较高起点。二是外地担保机构业务较为正常,有的担保公司还与多家银行合作,在风险的控制与承担方面基本遵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而仅有1家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合作的银行也只有1家。三是许多地方出台了扶持政策,同时初步建立了监管体系;如永嘉县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实行50万元的创业补助,并按担保实绩进行风险补偿。四是一些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已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过渡,政府资金退出一级担保,转而为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实施再担保;而目前仍为政府资金唱独角戏。

(四)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通常是指以自有资金实施对外投资的企业法人。市工商登记的投资公司有24家,其中5家已注销,现在册19家。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7家,其余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按经营性质大体可分为二类,一类为国有及集体资产的投资公司,另一类为民营企业或个人创办的投资公司。

国有及集体资产的投资公司,大多为专项投资公司,如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公司、畅达交通投资公司、城市发展投资公司、教育发展投资公司等。其业务范围比较单一,经营也较为规范。

民营投资公司有十多家,主要从事企业内部的资本运作,也开展一些对外投资活动。象星安投资集团公司,主要对集团下属子公司进行投资,也参与市场的风险投资,如对造纸厂进行收购重组。

(五)理财咨询机构

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多大的资金流量,政府和金融部门无从掌控。需要指出的是,银行贷款到期后转贷,为这些机构提供了一个很大的放贷市场。据银行测算,目前一年有几十亿元的贷款转贷额。这种转贷的短期拆借,由于资金需求比较迫切,其月利率大多在2%­—3%之间,有的达到4%—5%。

二、民间融资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一)民间融资的趋势

当前,民间融资呈现新的走势,对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借贷格局产生较大的影响,但这不是此消彼长或替代的关系,由于各自比较优势的存在,二者表现为一种互补关系。

1.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大,融资主体多元化。从供方看,城乡居民闲置资金充裕、投资意识增强而投资渠道较少,加之一些企业主将资金投向民间融资市场,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从需方看,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不足和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日益多元化,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特征,尤其在从紧信贷政策环境下民间融资更为活跃。

2.民间融资由“地下”“浮出水面”。由于民间借贷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上获得了广泛认同,过去遮遮掩掩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半公开或公开,逐步呈现出专业化趋势。对于民间融资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法律、政策虽有所滞后,但正趋于宽松。

3.融资行为渐趋理性。由于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旺盛需求,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了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与此同时,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成为了投资信条。另外,民间借贷绝大多数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利率定价(根据风险程度、款项用途、期限长短等)的市场化明显。

(二)民间融资的积极意义

1.弥补银行信贷对中小企业支持的不足。在覆盖面、额度、利率协商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民间借贷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迎合了一部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资金紧张,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失的金融补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2.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民间借贷具备的信息优势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围内综合、深入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潜在的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并作出借贷行为的选择。因此,在正规金融相对缺位的一些领域和层面,民间借贷为实现资源在小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条件。

3.市场调节的功能。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民间借贷,是完全用市场机制协调的金融活动,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行规和做法,如以信用关系为基础,方便、快捷、灵活的特点,及动态的跟踪、监督机制,对于推进金融创新的正规金融而言,不乏可借鉴之处,同时也刺激、推进了银行业的竞争。

4.提高居民闲散资金的使用效益。过去人们时常把民间融资与高利贷挂起钩来,其实这是片面的。在市场机制下和法律框架内,城乡居民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用好用活自己的钱,用出效益,天经地义。

(三)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2.融资成本高。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高出银行基准利率的1-3倍,有的短期借款甚至高于基准利率十多倍。过高的利率,一方面使急于用钱的借贷者承受着较重的利息负担,甚至越陷越深,无法摆脱困境;另一方面,由此产生了社会上的资金掮客和食利阶层。

3.影响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加之人们受高利驱使,致使社会一部分资金被民间借贷分流。从金融稳定角度看,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对正规金融形成冲击。

4.可能成为不安定因素。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由于其活动的隐蔽性和不可控性,一旦遭遇市场突变、企业经营不当等情况,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为社会问题。近年来,由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事件、治安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个别的还出现黑社会势力的介入,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老问题,虽经多年来反复强调,但一直难有大的改观;借贷亦是市场行为,逐利而流是资本的天生禀性,难以期待“雪中送炭”。面对如水银泻地般的民间金融,以前瞻的眼光、果敢的措施,加强引导,趋利避害,充分利用,严防动荡——这是我们应取的姿态。

(一)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民间融资活动。

1.确定民间融资的地位。民间融资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其蓬勃发展的势头,政府要客观地研究分析,及时做出政策调整。最近,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条例最大的突破是允许企业和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是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将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之从此走上阳光化路径。

2.形成更充分金融市场竞争格局。民间融资虽说具有趋利性,但城乡居民的存款选择是非常理性的。一般来说,民间融资的便利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均高于银行。政府应建立和维护一个竞争框架,逐步允许民间这些具有金融属性的机构在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前提下进入信贷市场,规范、有序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由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区别对待,促进规范。让市场主体自己承担风险,这是促进投资理念成熟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市场选择和投资者的风险自控应给予充分信任。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引导、规范和提升。对于能够满足民众创业创新、生产经营正当需求的民间融资活动,尽可能纳入有序轨道;对于新涌现的、性质未定的民间融资活动,要主动监测、积极关注;对于人员关系复杂、涉及面较广的民间融资活动,要加强引导、防范资金链断裂风险;对属于诈骗性质或涉嫌洗钱、黑社会犯罪的,应予以严厉打击、查处和取缔。

(二)拓宽投资渠道,创新投资产品,分流民间资金。

在国家层面,完善股票、债券、保险等市场,增强老百姓的投资信心,愿意将手中的资金投向这些市场。同时,不断推出符合国情、适合县域居民投资的渠道和业务产品,满足多层次的投资需求。可以预见,随着《放贷人条例》的出台,民间借贷将成为投资的热点,民间借贷业务将迅速膨胀。作为地方,在此方面同样大有文章可做:

1.强化金融机构融资主渠道作用。主体金融机构要改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居民储蓄和委托银行理财的热情,增强吸纳社会资金的能力。要将民间资金导入金融体系,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同时,积极引进民营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到设立分支机构。

2.扶持和规范担保机构。一要运用政策杠杆促进担保业发展,参照发达地区做法,对新办的担保公司给予开办补贴,财政每年按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二要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展与担保公司的互利合作,真正建立起银行与担保公司的风险联动机制;三要做大现有担保机构;担保中心要以政府资金为引导,集聚民间资本参股,组建为股份制担保公司;要引导民营担保公司突出主业,规范经营,增资扩股,资产重组,联合做大;四要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五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3.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功能。省正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我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已进入筹建阶段,要加快进度,尽早发挥其融资职能,并对此进行政策支持。

4.争取创办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金融系统参与、吸收民间资本共同组建的地方小型银行,对活跃地方金融市场具有重要作用,村镇银行也是当前金融改革的热门话题。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多创办一些操作规范、背靠大树的地方银行。

5.引导民间资金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要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指导,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出台地区性投资指南,指引民间投资方向。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对象融资,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手续齐全,资金运行良好,没有对借款对象造成伤害,应当予以许可和支持。加大对投资公司培育和引进的力度,引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经营模式,引导投资机构介入当地的产业发展及产权交易,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鼓励创立股权投资企业,开放私募股权投资方式,以私募基金集中民间资金参股或控股实体企业。

6.组建融资合作组织。一是探索和建立为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二是引导企业按照自愿、规模相当的原则,若干家企业组成一个贷款担保互助联合体,建立互保、联保等融资合作机制;三是由若干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基金,为圈内企业的提供转贷资金的临时拆借。

7.规范投资咨询机构。对当前存在为数众多的投资咨询机构,不能批而不管,要采取有效方法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在借贷中介方面,要求统一借贷文本,框定利率范围,明确中介方责任,提倡抵押担保,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发挥其灵便、小额的特质。

(三)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

正由于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以及民间借贷的隐蔽性,政府难以掌握民间融资的实际状况,往往只从诉讼案件终端的负面、极端事例得到不全面反映。民间融资未被纳入政府的金融监管框架,未能得到有效监管,的确是基本事实。甚至有观点认为,“无为而治”或许不失为一种选择。

一些国家把民间借贷界定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市场准入,同时在法律上为其定性并作出相应规定,构筑起合法的活动平台。经验和教训表明,政府的监管是必要的。首先,要研究和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规范,融资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民间融资业务进行公证和备案,明确借贷金额和利率的最高限度,使其经营行为置于政府的有效监管之下,尽可能减小风险,通过管理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此外,要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有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建立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四)优化民间融资的生态环境。

1.营造全社会的诚信氛围。通过媒体以及经常性的宣传活动,宣传和普及有关民间融资的知识和法律、政策,用反面典型案例予以警示,使广大企业和民众懂得什么样的借贷才算合法,自己的权益怎样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自发地规范自身的借贷行为。“褒奖、约束、惩治”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并加强诚信社会的制度建设。

2.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和服务体系。出台引导、支持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政策;完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挖掘担保资源,探索其它不动产、动产以及债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担保新品种;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组建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民间融资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提供民间融资的人力资源服务等等;为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创造环境和条件,促使民间融资成为合规、透明的的信用行为,增强金融的集聚和辐射能力。

3.严厉惩治非法融资行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金融活动,取缔为洗钱、逃汇、赌博、贩毒、吸毒等提供支持的地下钱庄,惩治涉足高利贷的黑恶势力。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

4.健全民间融资监测网络。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必须以监测为基础。建议由政府组织,银监局牵头,联合公安局、法院、公证处、国土局、建设局、经贸局、工商局、人行、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搭建监测网络。按照各自职能,对民间融资主体及活动进行监测。如工商局重点对投资咨询机构、寄售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测,经贸局对担保公司从事的担保业务进行监测,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状况进行监测,公安局、法院要将民间借贷的案件及时反馈,银监局要严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民间借贷的现状及趋势、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供政府决策参考。

5.加大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力度,维护地区稳定。政府牵头、人行为主的金融领导小组,要经常性地对民间融资的规模、利率、特点、趋向等进行全面、科学地监测和分析,对民间融资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对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提出合理化建议。特别要对民间融资行为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制定防范预案,及时化解纠纷和矛盾,避免出现区域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为维护一方平安恪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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